材料一 公元前5世纪,雅典民主制达到高峰,平等的概念被用于政治领域,公民不分贫富和出身均有参与政治生活的同等权利。后来,平等观念随着罗马法的施行而传播开来。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中进一步论述到:“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理性, 与自然相物合,它是唯一的法律......对所有的人是共同的、如同教师和统帅的神";既然法律是公民联盟的纽带,由法律确定的权利是平筹的,那么当公民的地位不相同时......作为同一个国家的公民起码在权利方面是相互平等的。”
——摘自西港罗《论共和国》、王乐理《美德与国家》
材料二 "人与人之间本来都是平等的……人类主要的天然禀赋、生命和自由……人人可以享受”;“自从人们觉察到一个人据有两个人食粮的好处的时候起,平等就消失了、私有制就出现了。”
——摘自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材料三 孙中山一生奉行“天下为公”。“既知民为邦本,一国以内人人平等,君主何复有存在之余地!”从组织兴中会起,就把“创立合众政府”悬为鹄的。同盟会成立后,他提出“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其后又发明”五权分立“的宪法,在西方三权分立基础上,参照传统的考试权和监察权而成。以保障民权的落实。民国肇造,约法颁布,民权平等曙光初现,旋为复辟势力所断。直至晚年,他依然致力于三民主义的新生,认为法国革命的:“平等”和“民权主义”相同。
——据李华兴《评孙中山的民权主义思想》等整理
总结孙中山的民权平等思想,有以下两种认识可供讨论:①它是顺应革命实践发展需要、与时俱进的产物;②它是洋为中用、古为今用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