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四条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二十六条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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