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原告赵某以每盒50元的价格在某商家购得H款茶叶60盒,共付款3000元。在购买该款茶叶时,商家承诺“买H款茶叶,假一赔万!”当赵某将所购茶叶给友人品尝时,其友人认为,该茶叶为不合格产品。赵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商家退还货款3000元,并赔偿30000000元另加检验费5000元,合计30008000元。商家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减少赔偿金额。
案件审理中,受理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涉案茶叶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涉案茶叶不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是不合格产品。
【相关链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指出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