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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八上·汉川期中)
2024年4月18日,张某欲乘坐某航班前往迪拜出差,登机后因嫌弃自己的座位舒适度欠佳,在未与空乘人员沟通的情况下,自行坐在较为宽敞的另一个位置上。机组人员发现后劝其回到自己的座位,但张某不听劝阻、拒不配合。
法律连线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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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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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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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请依据“法律连线”的内容,张某行为属于那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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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从法不可违的角度,谈谈上述案例给我们带来哪些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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