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文明国家在于清国签署条约时,表达了要保留对驻上海和清国其他城市的本国公民行使司法权的愿望。换言之,美、英、法、德、意等国的公民不得在清国法庭被起诉,而必须在这些国家设在上海的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建立新法院的初衷,一位先生告诉我:“清国人对事物的判断常常受到其民族文化传统的影响,也受到个性品格的局限。他们断案,不管是肯定或否定,通常都根据审案法官的感觉而定,并不重视证据与严密的逻辑推理。英国政府察觉了这个情况,这成为英国力求在清国乃至全亚洲扩张自己影响的重要原因。”
----《1906年的上海:会审公廨——一个美国律师的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