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进入21世纪,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乡土社会逐渐出现离乡、离土、离家等生活形态,“陌生化社会”逐渐取代了传统圈层化的“熟人社会”。然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以微信为代表的即时通讯软件的普及,塑造了一个个微信社交圈层。变革了传统社交方式,将人们传统的社交路径由“线下”演变至“线上”,将人们重新拉回到“熟人社会”。
微信圈层作为网络聚合社交空间。它的参与主体无论是个体还是组织,都是基于熟人关系而连接起来的。“加微信好友”的前提是和对方熟悉,微信朋友圈的点赞、转发、评论往往也是在熟人之间进行。微信圈层相互交叉,不断重叠,但都是以“己”为中心,不断拓展出去。微信圈层建立的目的是信息交互,情感沟通。在费孝通先生的“差序格局”理论中,社会圈子具有很强的伸缩能力,这种伸缩能力简单概括就是“推”,同样的,在微信圈层亦如波纹一般向外“推出”大大小小不同类型的“微信圈层”。微信圈层迎合了人们多样化的社交需求,其呈现了一种公域与私人、现实与虚拟、线上与线下混杂互嵌的“网络差序格局”移动场景,也由此开启了新型社交互动方式。
微信圈层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原生圈层,是基于血缘、地缘等传统关系而组建的社会交往圈子,工作在不同地区的亲属常常通过这些微信群组建成跨越时空的交流平台,拉近了亲情关系。二是拓展圈层,是通过广泛的社交而新组建的圈层。拓展圈层主要包括学缘、业缘、趣缘等圈子。学缘关系圈层,指的是以外出求学或外出学习而有着共同生活经历的朋友之间建立的关系网:业缘关系圈层,指的是工作中的同事圈子,或者是由于某项工作而有了工作交集的群体;趣缘关系圈层,指的是有着共同兴趣爱好的朋友而建立起的圈层。所谓“拓展”,是指作为圈子中心的“己”通过个人努力和其他影响力而扩大圈子,以赢得更多的社会资源。这是费孝通先生提出的中国传统社会以“己”为中心的“差序格局”在微信圈层中的变迁。
(摘编自方楠《互联网时代的“新差序格局”》,有删改)
材料二:
差序格局在公私、权力和权利这三个维度奠定了乡土社会的基本结构和互动秩序,而互联网对差序格局的重塑也势必作用于以上三个方面。
一、具体来讲,网络空间中公私结构的剧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民众进入公共领域的门槛降低,途径增多。乡土社会中的公共领域被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但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计算、通信和储存成本的下降,互联网击碎了与传统身份相勾连的“准入资格”,公共领域渐而具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大众性。二是网民“由私向公”的意愿逐步增强。在差序格局中,“爱无差等”的理念无法在乡土社会中落地生根,“自我主义”不仅使得人们“公私不分”,更令“由私向公”的转换难以实现。而随着社会化媒体普及,个人之间能够凭借互联网进行远距离的沟通和经验传递,并且私人生活也越发地能在网络上获得完整的展示,个体的情感、困惑以及利益诉求也因此可以迅速地引发关注、热议甚至是声援。
二、在网络社会中,差序格局所产生的权力受到了根本性的挑战。随着微博和微信的出现,读者不光可以通过传统的“书写”来发表评论,他们更能以“转发”或“点赞”的形式来再造文本并重塑意义。实际上,“转发”或“点赞”既是信息的接力和重新编码,又发挥着颠覆权威叙事的功能。有时候,一些“不合常理”的点赞其实是网民以“戏谑”的方式来解构差序式的权力,通过破坏“权威与庶民”之间的传统情境和互动秩序,以获得网络社会中的“另类”话语权。
这种“另类”的话语权即“信息权力”。网络社会无疑更加看重信息的流动。于是,信息超越了知识和经验的地位,构成了权力的主要来源。具体而言,信息权力是“不在场的网民通过观点发布、消息传递、时事评论等行为在交流沟通中展现的权力”,它赋予了每一位网民发言的机会和针对时事的能力,由此增强了他们的话语权。信息权力制造出了“众声喧哗”的去中心化力量,摧枯拉朽式地瓦解了权力的差序格局。近年来,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纷纷开通“政务微博”和“政务微信”,也直观地反映了信息权力对传统权威的直接挑战及其效果。
三、网络公民权利的成型与危机、差序格局下的中国社会,缺少的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普遍而平等的公民权利体系。人们的权利被“纲常”做了差别化的抑制或放大,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往往是根据其所掌控的权力而灵活地进行伸缩。所以,权利与个人所掌握的社会资源存量相关,却得不到法律的平等保障。
互联网的大规模普及,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差序式的公民身份。一方面。网络提升了公民的权利意识,另一方面,互联网也。促进了公民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和深化。截至2008年10月,我国有14个部门已推出60余部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李永刚说:“我国成为了全球该领域法律法规最多的国家,这种覆盖面极广的恢恢法网,无疑反映了我国网民权利保障机制的日益健全。”网络社会呈现出了较为明显的公民性,这主要归功于权利取向的网络舆论对非正义权力的制约,而这反过来又加深了网民对公民权利的体悟和学习。但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现实的公民社会发育仍不够充分,其严重滞后于网络公民社会的发展。正如刘学民所言:“在西方,网络公民社会仅仅是现实公民社会的一个补充,而在中国,网络公民社会已经成为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新生力量,尤其是围绕网络事件而产生的网络舆论,对政府的影响有些远远大于现实中的公民社会。”从某种程度上看,互联网在我国也就不仅是一种生产与生活的工具,它更充当了公民权利的“培养皿”,倒逼着国家逐步调整其与社会间的关系,以打开更多的“机会窗口”,继而创造出不单局限于互联网的多元公民权利。
(摘编自王斌《网络社会差序格局的崛起与分化》,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