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元代以来中央政府推行的土司制度,实质是“以土官治土民”,承认各少数民族的世袭首领地位,给予其官职头街,以进行间接统治。明清时期,这种制度落后性日益显著。土司统治,赋役无名,刑杀任意,而且土司之间经常互相攻伐,给土民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领损失。
雍正四年(1726年),雍正帝接纳云贵总督鄂尔泰建议,在滇、黔、桂、川、湘、鄂六省推行了“改土归流”政策,即废除统治少数民族的土司,改由中央政府委派流官直接进行统治。在推行改土归流的过程中,鄂尔泰主张“改归之法,计擒为上策,兵剿为下策;令自投献为上策,勒令投献为下策。”“土司改土归流原属正务,但有应改者,有不应改者;有可改可不改者,有必不可改者;有必应改者而不得不缓改者。审时度势,顺情得理”。改土归流后,清政府在原土司领地分别设置府、州、厅、县,实行和内地一样的各项制度,如清查户口,丈量土地,征收赋税,建城池、设学校。到雍正八年(1730年),云贵地区基本完成了改土归流。
——摘编自马亚辉《雍正朝云南改土归流再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