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总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国会可用2/3的多数推翻总统对国会法案等的否决,可通过法律规定法院的组织与权限。国会掌握立法权。最高法院……对法律拥有最高的司法解释权。
材料二:“宪法规定立法权归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两院制议会。众议院议员任期4年,参议院议员由地方参议会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间接选出,任期9年,每3年改选其中的1/3。……”
材料三:“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过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材料四:宪法第12条:“皇帝有权召集、召开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以及使议会延期或结束。”第15条:“联邦议会的主席职位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第17条:“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其执行之权属于皇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