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中国古代的分权主要以君权与相权,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的划分为表现形式。
……汉代以后,我国的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就正式分由不同机关行使,实现了在职能、权力和人员等三方面的分离,和现代国家三权分立的方式相似。有所不同的是,作为宪政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一部分的分权体制是从总体上以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制约为目的而作出的政治安排,这三种权力的最终来源是人民,而我国古代无论决策、执行还是监督都直接或间接地对皇帝负责。……伯里克利时代的城邦政治制度和国家权力系统,已具备了近代国家所具有的行政、司法、监督等国家职能,并开始向分权的方向过渡。
——张治平《关于分权与制衡问题的探讨》
材料二:美国第四任总统麦迪逊在《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一书中评论道:《联邦宪法》是一套“地城和体制的双向平衡机制”。朱雄在《论三权分立原则对美国政治体制的影响》中指出:1788年,美国联邦十三州的人民通过了近代世界史上第一部成文联邦宪法,它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制衡理论作为宪法的核心,并对其进行创造性的发展,形成了特殊的“双重分权制衡”政府结构。
材料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总理可以驳回总统的意见;总统颁布命令领由总理副署才能生效。
材料四: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七 条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