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材料二:“议会的选举应是自由的”;“议会内的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的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和询问。
材料三:第一条第一项本宪法所授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
第二条第一项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大总统,大总统之任期为四年。
第三条第一项合众国之立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之低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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