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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017高三上·厦门期末) 2016年12月,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率先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实现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监督、调查、处置三大职责,对腐败保持高压态势,为制定国家监察法提供了实践基础。

    2017年10月24日,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制定国家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

    2017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布。草案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独立行使监察权。与行政监察不同,草案规定监察机关监督的人群,包括党政机关等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等6大类公职人员。

    结合政治生活知识,概括材料中国家监察委员会工作运行机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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