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从19世纪初开始,普鲁士逐步开始自上而下地改革农业中的封建农奴制度。1807年颁布的《十月敕令》,废除了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允许农民有自由支配财产、自由选择职业等权利,但保留了与土地占有相关联的一切封建义务。1811年颁布《调整敕令》,农民可以用缴纳赎金和出让部分土地给地主的方式,把所占用的土地转归自己所有,并解除劳役和其他常规地租等封建义务。1850年3月的《赎免法令》,无偿取消农民的一些次要的封建义务(如打猎),主要的封建义务(如劳役和地租)仍须通过赎买或者出让土地。这样赎买封建义务的农民已扩展到大多数农户,当时曾设立土地银行,专门办理缴纳赎金的业务。由于赎买的条件苛刻,广大农民陷入了高利贷的罗网,结果又丧失了以高价赎买回来的土地。在此基础上,容克地主(易北河以东的普鲁士贵族地主)大量采用机器和化肥,加紧压榨雇农,逐步走上资本主义道路。
——摘编自李纯武严志梁《简明世界通史(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