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汉文帝慎于用法,主张用法当正,以禁暴导善,他即位后即对刑法进行改革,以进一步完善封建法制。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五月,下诏废除诽谤妖言之罪。诏中有“今法有诽谤妖言之罪,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之语,又说百姓说错了话就以为“诽谤”,都不可取,今后不必处治。与此同时,又下诏废除一人有罪株连全家的法令。文帝十三年还下令以笞刑、徒刑、死刑取代三种肉刑(黥、劓、刖)。他说,现在有三种肉刑,而奸不止,这是未尽训导之过;而用了肉刑,造成终身残废,这不是为民父母之意。尽管事实上仍有受刑致残致死者,但无论如何,文帝对原来的肉刑有所减轻是无疑的。这个时期许多官吏断狱从轻,但责大指,不求细苛,所以有“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之说。
——摘编自白寿彝《中国通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