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中国最早的成文乡里自治制度是北宋时期陕西蓝田吕大均制定的《吕氏乡约》,由士绅起草法则,其宗旨意在使邻里乡人“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明成祖时,“表章家礼及《蓝田吕氏乡约》,列于性理成书,颁降天下”。时任巡抚、右金都御史的王阳明在1518年颁布了《南赣乡约》,影响最大。清朝时,乡约由礼部管辖,单纯用来司教化,以宣讲圣谕为主。雍乾年间数次颁布命令,除宣讲圣谕、公事礼节之外,禁止官员与本地士绅的一切私相交往及馈送,“生员不许纠党多人,立盟结社,把持官府,武断乡曲”,非特殊情况,不许士绅介入里甲、乡地、保甲等各类乡役组织,违者严惩。
1861年,冯桂芬在《校邠庐抗议》中,主张略取宋明乡约宗法制度,兼仿西洋地方自治之义,建议以乡族为政治基础,达到管教养卫的目的。冯桂芬的这些观念直接影响了后来改革变法论者的自治主张。
——摘编自张宪文、张玉法主编《中华民国专题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