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19世纪70年代,清政府督抚们对于开矿一事,一部分主张拒绝洋人开挖矿产也不主张自己开挖。究其原因,有的从有碍风水考虑,如两广总督瑞磷;有的从治安上考虑,如三口通商大臣崇厚;有的从民众与洋人之间发生矛盾从而激成外交上的交涉考虑,如署直隶总督官文。丁日昌主张:“五金煤铁等项,非特利源所系,亦军事胜所关……故开矿一层,尤为目前军事饷事之第一要务矣。”刘坤一对此也持赞同态度:“中国煤源甚广,为外洋各国所需,若大加开采,不唯足济中国轮船之用,并可贩运出洋,必有补于国计。”
——摘编自《筹办夷务始末》
材料二:1898年颁布的《矿务铁路公共章程》规定:“集款以多得华股为主……必须先有已资及已集华股十分之三以为基础,方准招集洋股或借用洋款……专集洋股与洋款者,概不准行。凡办矿路,无论洋股、洋款,其办理一切权柄,总应操自华商……”实际上洋商居多数股份,实际控制矿山的经营管理权。这一规定虽然经修订后改为华洋股各半,但同样不能保障华商的自主权利。
1907年《大清矿务章程》第九款规定:“与华商合股之洋商在中国地方合股开矿止准给予开采矿务之权,以矿尽为断,无论用何方法不得执其土地作为己有……如无华人合股断不准他国矿商独自开采一矿……”在多次中外矿权纠纷中,清政府没有自主性可言,所制定的相关法规毫无约束力。
——据《中外旧约章汇编》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