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至元五年(1268年),制定了《定台纲三十六条》,随后,《行台(行御史台)体察条例》等法规陆续出台并录入《元典章》。这些法规改变了历朝奉行的“以卑察尊”传统,第一次使监察制度得到国家法律保障。元在中央设御史台,在地方置行台和廉访司,对御史台负责,《定台纲三十六条》规定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地位等同,并有权弹劾这些部门。《定台纲三十六条》规定行台具有“弹劾行中书省、宣慰司及以下诸司官吏、奸邪”的权力,行省行政体系与行台监察体系各自平行,互不统属。廉访司负责监察行省以下路、府、州、县。元代监察体系覆盖全国,为明清监察体系的完善奠定了基础,是现代中央、省、市(县)三级监察体系的最早模型。
——摘编自李晓春《从制度改革看元代监察体制的历史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