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英国于1601年颁布《济贫法》,由教会在全国各地设立济贫院,收容救济老人、孤儿、残疾人。1833年,英国颁布《工厂法》,它限制儿童的工作时间并为儿童提供教育机会。根据《工厂法》建立了检查员制度,并制订了有关通风、温度和工作时间之类的规则。根据1920年劳埃德·乔治的《失业保险法》,政府扩展了1911年的计划,保险计划几乎涵盖了所有年收入不超过250英镑的手工劳动者和非手工劳动者。这样保险涵盖的范围就从400万工人扩大到1200万工人。依据《老年抚恤金法》的规定,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人享有获标准抚恤金(每月5先令)的权利而不需支付任何税款,1929年又提高到10先令。在1919—1939年,英国共建筑了130万幢公用住宅,300万幢自用或出租的房屋,所有房屋建筑都有政府补助。
——摘编自蒋蔚《英国工业化进程中的社会失衡及其调整》
材料二:新中国成立后,为保障和提高人民基本生活水平,我国借鉴苏联的模式,创建了自己的社会保障制度。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50人以上规模企业的职工提供养老、医疗、生育、工伤等方面的保障,奠定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1954年,宪法确立了社会保障在人民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1978年后,社会秩序和经济建设逐步恢复,停滞的社会保障制度开始重建。1993年后,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政策文件,涉及社会救济、养老改革、住房改革、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改革等多个方面,极大推动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进入新世纪,我国进一步加强了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失业、工伤等保障制度政策的完善,扩大了各项保险的覆盖范围。
——摘编自朱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回顾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