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中国古代按照贫困户的收入来源、财产状况、家庭劳动力等因素将其分为极贫、次贫等层级,给予不同的救济扶助。古代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同时,还注重采用经济手段、调动民间力量参与扶贫救助,如采用招商赈济、以工代赈等方式。政府除了在自然灾害之后开展临时性救助,还制定系统性扶持办法,如政府资助贫民春耕的种子。规定扶贫是各政权的重要职责,需设立独孤园等恤养老幼贫疾的常设机构。北朝在以“三长制”重建乡里机构时,特别强调三长有照顾乡里贫弱的责任。
——摘编自孙竞、张文《中国古代扶贫实践及其当代价值》
材料二:1601年的“济贫法”,是英国社会福利史上长期占有重要地位的文件。它实际上是都铎王朝在不同时期针对贫民制定颁布的各种有关法律的汇编。
其主要内容是:地方教区负有救助贫民的义务;国家开征救贫税,作为各种济贫活动费用的专项开支……法令推广在伦敦首先实施的感化院制度。
——改编自卢海生《试论英国工业革命时期济贫法的调整》
材料三:20世纪30年代中期以前,美国政府一般对经济和社会生活持自由放任式的不干预态度,人们认为穷人应该对自己的贫困负责,政府没有义务为了帮助穷人们人为地改变市场竞争和淘汰法则。20世纪30年代中期以后,美国人逐渐承认贫困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更多的是由社会原因造成的,政府该介入社会福利事业。
——牛文光《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