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商鞅认为:“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
——国学整理社:《诸子集成》
材料二:在梭伦的法律体系中,立法权属于全体雅典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从执法及其监督体制看,他采取的措施是,公民陪审法庭(陪审员从各个等级的公民中抽签产生)有权撤销或修改执政官的判决,如果公民陪审法庭对执政官在任期间的行为不满,则有权对他加以惩治。
一一《商鞅与梭伦法制思想之比较》
材料三:商鞅设立了20个等级的军功爵制度……。新法规定,没有军功的国君亲属不再拥有世袭的爵位。立有军功的平民,按其功劳大小授予官爵。凡在战争中斩敌首一个,可赏爵一级,田一顷,住宅九亩;要做官的,可做五十石俸禄的官;斩敌首两个,可做百石的官,以此类推。
一一岳麓版高中历史教科书
材料四:梭伦修改宪法,规定……凡土地所得年收入达500麦斗者为第一等级,称为“五百麦斗者”,可担任高级官职;凡收入300麦斗者为第二等级,称为“骑士级”,可担任高级官职;凡收入200麦斗者为第三等级,称为“双牛级”,可担任低级官职;凡收入200麦斗以下者为第四等级,称为“日佣级”,不能担任任何官职
——崔连仲:《世界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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