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儒家对道德情感的培养有很多深刻的论述,孟子便对道德情感,尤其是恻隐之心做了细致的阐述。他认为人皆有恻隐之心,并以“孺子将入于井”为例,说明任何一个路遇此事的人都会对将要掉入井里的孩子产生同情,这种同情并非为了结交孩子父母,也不是为了邀誉于乡党朋友。由此看来,恻隐之心是纯然的善,是无条件地具有道德价值的。
这意味着,儒家学者不会同意卢梭的认为同情心源自爱的观点。按儒家的观点,恻隐与自爱截然不同,两者之间没有因果或源流的关系。恻隐固然也需要对自身感受的关切,因为恻隐之心是经由的痛苦而感知他人的痛苦,但用自爱却无法解释一个人为什么一定要从自己推及他人,同情他人的痛苦,更无法解释那种自我奉献的意愿和行为。
那么,恻隐是人类道德的源头吗?概括地讲,可以这么说,但还需要做些具体分析。完整意义上的道德包括三种现象——道德心理、道德行为、道德知识。对道德心理而言,恻隐之心无疑是其原始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并推动着其扩展和深化;对道德行为而言,恻隐只是一种最初的动力,且不一定是最主要的动力;对于道德知识来说,恻隐则是形成它们的最原始也最微弱的动力,必须经过理性的中介才能起作用。恻隐之心是道德最初的涓涓细流,虽不汹涌澎湃,但却源源不断。人类历史上虽不乏以所谓“原则”“主义”扼制甚至消灭恻隐之心的企图,但最终都归于失败。在一个基本的底线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恻隐之心绝对无误。“原则”“主义”可能会出错,会忘记生命的根本,而恻隐之心对待生命的基本状态却不会出错,它是人类道德乃至全部文明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连这一防线也守不住,如果人类连起码的恻隐之心也丧失殆尽,那就很难想象人类会成为什么样子。当然,从另一方西看,作为源头,恻隐之心还有必要发展,它不能满足和停留于自身。它最主要的发展当然是和理性结合,使单纯个人主观的恻隐之心转向普遍客观的道德理性,使人治转向法治。
在当今的社会,理性规则、道德义务都是必要的,但规则和义务并不是道德的全部,道德并不仅仅是规则和义务的普遍履行,我们还需要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深厚同情。它会让规则与义务不至于硬化干枯,会提醒我们道德与生命的深刻联系。道德也会与时俱进,只要人类还有恻隐之心,我们就可以对它的变化基本放心。
(摘编自何怀宏《道德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