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轫于西周,确立于秦汉,至隋唐臻于完备,历经变革延续至晚清。监察制度对我国古代国家治理十分重要,保障了公正、有效的政治法律轶序。从御吏与谏官之间的关系来理解,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体系演变主要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秦汉时期形成了御史与谏官并存的复合性监察制度体系;隋唐时期御史与谏官相辅相成,复合性监察制度体系臻于完备;宋以后谏官制度逐渐衰微,及至明清时期形成了以御史与谏官制度合一的、以都察院为主体的单一监察制度体系。
监察权本于天道,又以现实法律(惯例)为依据,体现了天下整体性价值,具有最高权力的属性。监察制度延续了“史官”的历史传统,御史为“史官”之一种,谏官中的给事中也多兼任“起居注”(记事史官)。秦统一后所建立的监察制度,虽然历经改造,但是监察官仍以天下治道作为最高职务原则,以报效社稷为己任。监察官对上级负责,对君主负责,更要对天下黎民和国家社稷的整体利益负责;不仅对现实负责,还要对历史负责。监察官依据法律行使职权,无所恣意,亦无所屈从,被其监察的高官显贵不能凌驾于其上,纵然君主也不能干涉其对具体事件的处理。中国古代的盛世善治,大多是监察制度运行最好的时代,例如唐朝初年的“贞观之治”,得益于君主奉法而治,监察官严明职守。
监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的方式,使之具有超越于被监察者的权威性,足以震慑权贵。御史和谏官大多是服务君主的近侍,逐渐发展成为职事官,保留了侍从君主左右或奏章直达君主的特权。他们在监察朝官、京官或是巡察地方时,均为君主的代表,其官品虽低却独立行使职权,直接对君主负责。御史在行使纠弹权力时,奏章可以直达君主;对于重大事项,可以晋见君主,面陈奏章。为避免职务干涉,御史甚至可以绕过御史大夫等御史台长官,直呈君主。御史台长官都在御史的监察范围内。御史为保护举报人,避免被纠举人以权势威胁举报人,甚至可以“风闻奏事”,其权威性足以纠察官邪、肃正纲纪。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对保障良好的政治法律秩序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它也不可能超越整个政治法律体制。皇权对监察制度有着构建之功,也有侵蚀的危险。以汉朝为代表的台谏分置监察体系,以唐朝为代表的台谏相辅监察体系,都对君主起到约束、规谏的作用,但约束最高权力的监察制度能否发挥功能,却深受君主个人的影响。此外,在复杂的政治权力环境中,少数监察官或依附权贵,或为利益所诱惑,制度虽称良善却难达预期。
(摘编自张生《古代监察制度权威有效的成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