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德国总统由全体德意志人民选举之,任期为七年,可连选连任。德国总统掌握德国全部武装力量之最高统帅权。如某一邦不履行其依照德国宪法或德国法律所规定之义务时,德国总统得使用武力强制之。如德国境内之公共安宁和秩序受到严重扰乱或危害时,德国总统得采取必要之措施,需要时并得使用武力。德国总理和各部部长为行使其职责,应取得德国国会之信任,当国会以明显之决议对其中之一员撤销其信任时,该员应即退职。
——摘编自德国“魏玛共和国宪法”(1919年)
材料二:联邦总统由联邦大会不经讨论而选举产生,任期5年,只能连任一次。联邦政府由联邦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组成。联邦总理根据联邦总统提名,由联邦议院不经讨论而选举产生,获得联邦议院过半数票者当选为联邦总理。外交事务、联邦财政等由联邦行政和下属行政机构予以管理。联邦国防部长对武装部队拥有命令权和指挥权。
——摘编自《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4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