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宋代和国用关系较大的,倒还要推海路的贸易。大祖开宝四年,于广州置市舶司,后来又于权、明州置司。元祐时,又置于泉州和密州的板桥。其法:海船载货来的,先十税其一,而香药和宝货两种货物,则必领卖给官,由官再发卖,其出海的商人,则雍熙中曾诏旨两浙市舶司,请给官券,违者没入其宝货。
材料二:对于海外的贸易,则元朝较宋朝,更为注意。市舶司共有七所,世祖初定江南时,沿海地方,到外洋去贸易的,其货都十分取一,出去的时候和回来的时候,所到的地方所买得的货物,都要由市舶司查验。至元二十年,始定抽分之法……其所获之息,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所易之人待其三而禁止人民到外国去买卖。
材料三:清朝的开海禁,事在公元1685年,于澳门、漳州,定海,云台山归处,都设立税关。公元1757年,只许在澳门—处……税则上、有名目的东西浮收的税要比正额加几倍,无名目的东西就更加横征暴敛没个遮拦。当外国商人不准和人民以及普通商人直接买卖,一切货物却要卖给“公行”,再由公行卖给普通商人;1659年规定当时的外商,不做买卖不准到广东,做买卖的期限一年只有四十天,必领住在公行所代备的商馆里。要进禀帖,必领托公行代递,不得和官府直接。
——以上材科皆出自呂思勉《中国通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