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节选)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节选) |
国会是立法机构,由参、众两院组成——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行政权赋予总统,总统是行政首脑、国家元首或武装部队总司令。司法权赋予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除非渎职,任职终身。 |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法院依据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 |
材料二:美国独立革命的历史曾鼓舞着孙中山走上革命反清的道路,美国也是他在华侨中发动反清革命的重要根据地。……美国政制及其实践,是世界宪政史上的一个创举。孙中山宪政思想的形成过程中,美国因素是一个巨大存在。
——邓丽兰《美国宪政理念与孙中山宪政思想的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