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午战争后,清政府财政困难,大力发展工商实业,以增加税源。1896年,清政府通饬各省设立商务局,1897 年创立了中国第一家银行——中国通商银行。
1896 年,总理衙门议奏:“兴学诚自强本计,请由各省督抚酌拟办法,或既就原有书院量加课程,或另建书院肄习专门。”此后,各省创办了不少新式学堂。1897年,经总理衙门议奏后开设经济特科和岁举专科,以满足对国家对变法人才的需求。1898年初,荣禄、高燮曾、胡燏棻分别奏请设立武备特科,所有武场一律改试枪炮。
——摘编自陈长江《甲午战后至戊戌变法前清政府的改革》
材料一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治民无常,唯以法治……明主之所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法者,王之本也。”
——《韩非子》
材料二 事实上存在着一种符合自然的,适用于一切人的、永恒不变的、真正的法——正确的理性。这个法通过自然的命令鼓励人们履行他们的责任,又通过自己的禁令制止人们为非作歹。……用人为法(人定法)来削弱它,在道义上永远是不正当的;限制它发挥作用,也是不允许的;使它全部无效,更是完全不可能的。元老也好,人民也好,都不能解除我们服从这一律法的责任。它不会在罗马立下一条规矩,在雅典定下另一条。它更不会今天立下一条规矩,明天另立一条。
——西塞罗
材料三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如果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会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有压迫者的力量。
——孟德斯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