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问题历来都是中外政府十分关注的问题,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对于努力耕作者免其徭役,对于怠于种田或因从事手工业、贾贩活动而致贫者罚为奴隶。
——《商鞅变法》
材料二:孙中山提出了“平均地权”的政纲,作为民生主义的主要内容。这一政纲的具体实施办法则是“定地价”和“土地国有”。所谓“定地价”和“照价纳税”,就是由地主自报地价,国家征以重税,同时国家又握有土地国有之权,可以随时按地价收买地主土地。……“在国家一方面而言,无论收税买地,皆有大益之事”。这样便消灭了土地投机和土地垄断,而能促进工商业的发展。
——李泽厚《中国近代思想史论》
材料三:罗斯福在1932年4月的一次全国广播节目中说:“在这个不幸的时代,我们要制定出一些计划来,把希望重新寄托在那些压在经济金字塔底层、被人遗忘了的人们的身上。”
材料一 治民无常,唯以法治……明主之所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法者,王之本也。
——《韩非子》
材料二 “人何以尊于禽兽!人有法律,而禽兽无之也。”“立法权如果操于一人,必立有利于一人的专制之法;立法权如果操于众人,则所立之法必然是有利于众人的民主之律。”“法者,天下之公器也。”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
材料三 “民国主权属于国民之全体”,“盖国民为一国之主,为统治权之所出”,“一国之政事,悉以宪法行之”。
——《孙中山全集》
材料四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请回答:
材料 全真道领袖丘处机西行论道,是道教史上令人瞩目的历史事件。以成吉思汗为首的蒙古贵族集体,虽然信奉萨满教和喇嘛教,但对于汉民族的宗教——道教,却仍然表现出了高度的重视,遣使敦请全真道领袖丘处机前往中亚论道。而丘处机则出于济世度人的抱负和发展全真道的目的,不远万里,对成吉思汗进行了坦诚的劝诫。
……成古思汗正是看中丘处机作为道教领袖的声望和地位,以及他那套抚众安民的道家学说……还希图在灭金之后进而取代南宋政权,统治广大的汉人地区。全真道是在汉人中影响颇大的宗教。道家学说颇重抚众安民之术,因此,无论从收服民心,稳固阵脚的需要考虑,还是为日后的联宋灭金进而境治全中国作准备,召请丘处机这位道教领袖是十分必要的。
——吕锡琛《丘处机西行论道及其社会意义探析》
材料一 清朝是一个与辫发纠缠在一起的朝代。单是男人头上盘旋的一条辫子,其存废留制就与清王朝的政治命运紧密相连。……明末清初易代之际,由满、汉战争而引发的“剃发”“留发”的发式之争,虽然最后以清王朝的军事胜利而告终。……然而为挑战清王朝剃发令,很多民众起义也都发布了留全发令。“起义”与“蓄发”结合的历次反抗,发展到近代时期以太平天国为顶峰。太平天国农民起义曾颁布“蓄发令”,辫发被太平天国赋予阶级性、民族性等多重含义,成为农民起义军反抗统治者的口号和目标。
——摘自侯杰《剃发·蓄发·剪发——清代辫发的身体政治史研究》
材料二 戊戌维新期间,康有为进呈《请断发易服改元折》以“辫发长重,行动则摇,误缠机器,可以立死。……辫发与机器不相容也。且兵争之世,执戈跨马,辩尤不便,其势不能不去之。……且垂辫既污衣,而篱发增多垢,衣污则观瞻不美。若在外国,为外人指笑,儿童牵弄,既缘国弱,尤遭戏侮,斥为豚尾,去之无损。”为言,力主“断发”。……辫子是一束头发,然而他又维系着家家户户同王朝和传统的一种历史联系,因此剪辫子与否不啻是一种严肃的政治抉择。……剪辫与否本身不会给社会生活带来多大影响,但在近代中国它显然又带有观念变革的意义。孙中山割辫子于广州起义失败之后,显示了一个革命先行者同王朝的决裂。黎元洪割辫于武昌起义的枪口逼迫之下,显示了一个旧官僚在推拽之下的政治转折。袁世凯割辫于就任民国大总统前夕,显示了一个“名义上是共和主义者,但内心却是专制君主”的人舍鱼而取熊掌的权衡。
——摘编自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
材料三 辛亥革命最大的结果是创立民国,但是民国并没有名副其实,因为中国缺乏一个能支撑民国的社会基础。所以我说辛亥革命达到了三个实质性成果,第一是剪辫,我虽然说他在1914年还有很多人没有剪,但毕竟大部分人剪了,留辫子已经是少数,剪掉辫子是多数的,所以剪辫子应该说是实现了.第二是易帜,旗换了,黄龙旗换成了别的旗。第三就是改历,以前是农历,现在是阳历了,农历虽然还在用,双历并存。
——摘自傅国涌《大变局中的小辫子》
材料一:“第一条,第一项,本宪法所授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国会。
……第七项,凡通过众议院及参议院之法案,应于成为法律前呈于合众国大总统。大总统如批准该项法案,即应签署之,否则退还之。……
第二条,第一项,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大总统,大总统任期为四年。……
第三条,第一项,合众国之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其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之低级法院。最高法院与低级法院之法官非玩忽职守,得终身任职。……”
——引自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材料二:“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信仰等自由;……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引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三: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为工农社会主义国家。苏联之经济基础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及社会主义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所有制。苏联社会主义所有制表现为两种形式:国家财产(全民财产);合作化集体农庄财产(各集体农庄财产、各合作社财产)。
──《1936年苏联宪法》
材料四:“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杜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第六条,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