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代及版次 | 收录的部分新词汇 |
1978年第1版 | 个体经济、集体经济、小农经济、小商品经济、计划经济、商品经济 |
1996年第3版 | 市场经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 |
2012年第6版 | 非公有制经济、三资企业、乡镇企业 |
对外贸易(进出口) | 1980年 | 1990年 | 2000年 | 2012年 |
381.4 | 1 154.4 | 4 722.9 | 38 671.2 | |
引进外资(已利用外资) | 1984年 | 1990年 | 2000年 | 2012年 |
270.5 | 1 028.9 | 5 935.6 | 11 329.4 |
材料一 1902年,清政府上谕称“我朝大清律例一书,折衷至当,备极精详”,但也不得不承认“为治之道……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况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同时还要求各出使大臣“查取各国通行律例,咨送外务部”。……此后清政府颁行的经济法规包括10余类,近20项,其内容涉及工商综合类、商标、矿冶、铁路、金融、商品赛会、度量权衡、经济社团以及奖商章程等诸多方面。如《商人通例》界定了商人的身份和他们的权利、义务。《商标注册暂拟章程》规定“如有侵害商标专用权者,准商标主控告,查明责令赔偿”。《破产律》注意维护债主的利益。《大清国矿务正章》规定外商“概不准收买矿地”。《奖励华商公司章程》规定“官商绅民投资兴办公司,凡能集股五十万以上者,按集股数额多寡,给予不同奖赏,集股五千万以上者奖励头等顾问官,加头品顶戴,赐双龙金牌,子孙世袭商部四等顾问官”。对于清末经济法规的制定,“预备立宪”公会在肯定其“椎轮筚路,厥功至巨”的同时,也指出“政府颁布商事法令,每不与商人协议,致多拂逆商情,是非不足以资保护,而较多窒碍”。
——朱英《论清末的经济法规》
材料二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高速发展,美、欧各国工人运动、社会主义运动风起云涌,社会改良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事务。20世纪初,英国议会加快了社会经济立法的脚步。1908年6月,议会颁布了《养老金条例》。其内容为,财政拨款120万英镑作为非捐助性养老金的费用。所有年收入不超过31英镑的70岁以上的老人均可申请领取养老金。1905年,《失业工人法》应运而生。1911年,《失业保险法》作为《国民保险法》的第二部分由议会通过。1908年通过的《矿工8小时工作法》是第一个对成年男子限制工时的立法。1912年又应矿工的要求通过了《矿工最低工资法案》。1909年实行的《行业委员会法》,专门解决“血汗工人”的最低工资问题。同年,还颁布了《房屋和城镇计划法》。1908年,《健康保险法》获得议会通过。
——刘华平《论20世纪初英国的社会立法》
材料一 宋代婚姻往往以金钱论价:“世俗贪鄙者将娶妇,先问资装之厚薄;将嫁女,先问聘财之多少,商较财,仅同贸易。”
材料二 而倘若一个人有靠自己的职业活动赚大钱的机会而不肯加以利用,那么他就造了孽,就是对上帝缺乏虔诚心,就是不道德。……在这种世俗、趋利、乐观、积极的新型社会心态下……成为自身命运与万物的主宰……
——《心态史视野下的西欧资本主义文明的兴起》
材料三 (1976年,孙少安因给社员分自留地受到公社批判)一声长叹以后,又迈开两条壮实的长腿走向前去……痛苦,烦恼,迷茫,他的内心像洪水一般泛滥。一切都太苦了,太沉重了,他简直不能再承受生活如此的重压。
——《平凡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