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尽得西洋之长技为中国之长技……师夷长技以制夷。
——魏源《海国图志》
材料二 若强中御外之策,惟有以忠义号召天下之心,以朝廷威灵合九州之力,乃天经地义之道,古今中外不易之理……夫不可变者,伦纪也,非法制也;圣道也,非机械也;心术也;非工艺也。
——张之洞《劝学篇》
材料三 自同治、光绪以来,总署、使馆、招商局、电线铁路,皆用来新政,非祖宗之旧法也。皇上诸臣,审时度势,图谋自强,亦固知学不能不变也,徒以根本未变,大制未新,少袭皮毛,未易精髓。犹厦屋朽坏,岌岌将倾,而粉饰补漏,糊裱丹青……求不履压,岂可行哉!
——梁启超《变法通议》
材料四 我们革命的目的,是为中国谋幸福,因不愿少数满洲人专制,故要民族革命;不愿君主一人专制,故要政治革命;不愿少数富人专制,故要社会革命。……
——孙中山《三民主义与中国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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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19世纪40年代林则徐主编的《四洲志》和魏源的《海国图志》最早着墨于西方的议会制度,宪法思想的传入却略晚。国人对宪政思想的理解首先从议会制度起步,而不识宪法,大概是因为议院为具象,较易认识,而宪法抽象,较难认识;更因为宪法较之议会对君权具有一种根本大法的约束,更强调“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据考,在1895年之前,还绝少有人提出宪法问题。1898年,康有为在上光绪帝第五书中明确提出:“自兹国事付国会议行”,“采择万国律例,定宪法公私之分”。
——摘自袁行霈《中华文明史》
材料二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引自翦伯赞、郑天挺主编
《中国通史参考资料·近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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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无论何时,政府所为,有干犯人民权利之事,人民即可革命,推倒旧日之政府,而求遂其安全康乐之心。迨其既得安全康乐之后,经众公议,整顿权利,更立新政府,亦为人民应有之权利。
材料二 “中华共和国为自由独立之国。”“自由独立国中,所有宣战、议和、订盟、通商及独立国一切应为之事,俱有十分权利与各大国平等。”“立宪法,悉照美国宪法,参照中国性质立定。”“区分省份,于各省中投票共举一总议员,由各省总议员中投票共举一人为暂行大总统,为全国之代表人;又举一人为副总统,各州府县又举议院若干。”
材料三 “全国无论男女,皆为国民。”“凡为国人,男女一律平等,无上下贵贱之分。”“生命自由及一切利益之事,皆属天赋之权利。”“不得侵人自由,如言论、思想、出版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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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各国宪法,既明君与官之权限,而又必明民之权限,何也?民权者,所以拥护宪法而不使败坏者也……故苟无民权,则虽有至良极美之宪法,亦不过一纸空文,毫无补济,其事至易明也……监督官吏之事,其势不得不责成于人民,盖由利害关切于己身,必不可有所徇庇;耳目皆属于众论,更无所容其舞文也。是故欲君权之有限也,不可不用民权;欲官权之有限也,更不可不用民权。宪法与民权,二者不可离,此实不易之理,而万国所经验而得之也。
——梁启超《立宪法议》
材料二 至于“民权主义”,就是政治革命的根本。将来民族革命实行以后,现在恶劣政治,固然可以一扫而去,却是还有那恶劣政治的根本,不可不去。中国数千年来,都是君主专制政体,这种政体不是平等自由的国民所堪受的。要去这政体,不是专靠民族革命可以成功。试想明太祖驱除蒙古,恢复中国,民族革命已经做成,他的政治,却不过依然同汉、唐、宋相近。故此三百年后,复被外人侵入,这有政体不好的缘故,不做政治革命是断断不行的。研究政治革命的功夫,煞费经营,至于着手的时候,却是同民族革命并行。我们推倒满洲政府,从驱除满人那一面说,是民族革命;从颠覆君主政体那一面说,是政治革命,并不是把它分作两次去做。讲到那政治革命的结果,是建立民主立宪政体。照现在这样的政治论起来,就算汉人为君主,也不能不革命。
——孙中山《三民主义与中国前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