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本官 | 身份 |
卫长君 | 外戚 | |
卫青 | 建章监、大中大夫、大将军 | 外戚、功臣 |
霍去病 | 骠骑将军 | 外戚、功臣 |
霍光 | 奉都将军、光禄大夫、大将军、大司马 | 重臣、外戚 |
金日磾 | 驸马都尉、车骑将军、光祿大夫 | 功臣 |
首辅制度 | 官署本质 | 角色 | 品阶 | 职权 |
最初设计 | 内朝官 | 文学侍从 | 正五品 | 赞襄辅政 |
后期运作(以嘉靖至万历前期为例) | 官府一体(以内朝官的身份,行外朝官宰相之权力) | 俨然“权相” | 名为正五品,却因加官或兼掌部院而官至正一品、正二品 | 事无不统 |
材料一 战国时期,我国就初步建立了考课官吏的制度。秦汉时,考课官吏重外官、轻内官,既有“郡国上计”,又有“六条”刺察,还没有形成以才、守、政、年为考核内容的完整规范。而继考课之后的赏罚,多取决于皇帝。考核权的行使,或由丞相,或由三公。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综论》
材料二 唐朝考课之法见于《唐六典》。按唐制,任何人一经入仕,不论身份和地位,都须参加考课。每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尚书省考功司负责考核四品以下官吏,三品以上高官由皇帝亲自考核。考课制按其不同职责来实际考核官吏治绩,即“四善二十七最”。“四善”重在对官员品德操行的要求,“二十七最”是对不同职责的官员提出的具体才能标准。
——摘编自宿志丕《唐代官吏考课制度》等
材料 明代内阁无定员和无下属机构,殿阁名入衔也无定制。明代殿阁大学士“参与机务”,尤其是首辅,俨然以相位自居,一切朝政归其调度,曾几度出现“朝政阁权独揽”局面,致使“各聘意见,以营其私,而党局分焉”,但内阁大学士品秩限定为正五品。乾隆时内阁定制为三殿三阁,殿阁名衔始终不易,阁员有定员,设有下属机构,职掌明确。清朝内阁为协助皇帝处理内外臣题本的事务机构。鉴于明内阁“各骋意见,以营其私,而党局分焉”,多尔衮、雍正等采措施剥夺内阁实权,规定在皇帝批答奏折时,“阁臣不得与闻凡军国重务皆归“议政大臣会议”。在阁员不能权移主上的情况下,清朝内阁大学士品秩升为正一品,为文臣最高荣誉。
——摘编自冯元魁、程翌康《略论清朝内阁的职掌与机制》等
明清两朝,内阁发展明显有别。试根据材料概括明清两朝内阁的差异。
材料一 秦汉肘期,御史大夫既是御史府的最高长官,又领副丞相之职,在隶属关系上受制于丞相。自魏晋始,御史台成为完全独立的监察机构,组织不断健全。政府对官吏的监督与惩戒构成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清代的《钦定台规》可谓历代监察法规的集大成之作,规制内容极严密。由于监察官员是治官之官,为“百官之率”,历代有作为的君主对监察官员的选拔与任用都给予高 度重视,并逐步形成了一套颇具特色的制度。古代监察制度是政治法律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不仅在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统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且为后世积累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摘编自张国安《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
材料二 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公元前6世纪到前1世纪)的监察体制可分为三部分。一是设立专门的监察官。起初只限贵族担任,公元前339年法律规定两个监察官必须有一人为平民。其职务从最初的调查户口、认定人民的身份扩大到编制户籍、清查奴仆和财产的数目、督察社会风气等方画。二是国民大会。国民大会由罗马具有公民资格的人组成,其职权是选举执政官和监察官,履行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能。是元老院。元老院作为国家咨议机关,实际上握有国家最高的军事领导权、外交权、对宗教事务的监督权以及种种财产和财政的管理权等行政权,但也同时行使相当大的监察权,主要通过受理公民控告官员勒索案及对此进行审判而体现出来。
——摘编自王晓天《中西古代监察制度之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