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梁启超于世纪之交,基于中国多民族的历史特点与世界发展大潮,将中国历史上公羊学派进步的民族观与西方近代的民族、民族主义理论相融合,比较系统地探析和阐发了自己对民族问题的一系列看法,……充满了忧患意识和爱国情怀,贯穿着现代的变革意识和发展意识,针对民族危难加深的严峻现实,他率先提出合汉满蒙回苗藏组成一个大民族思想,对中国民族研究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摘编自《再论梁启超的民族观》
材料二:20 世纪初,先进的中国人则用“民族主义”来向人们传达当时中国思想界所遭受的外来压……在“保国”“保种”的呼声中,严复的《天演论》传递出一种世界民族之间相互竞争的族群理念。流亡日本的梁启超在1902年发表系列长文《新民说》明确主张:“故今日欲抵挡列强之民族帝国主义,以挽浩劫而拯生灵,唯有我行我民族主义之一策。”
——摘编自《二十世纪初中国进步知识分子的民族主义观念》
材料三:西欧诸国在反对封建王朝国家,构建近代民族国家的过程中首先产生了近代民族主义思潮。在批判王朝国家过程之中所产生的近代民族主义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具有前所未有的政治内容。资产阶级便在推翻王朝国家、构建民族国家的过程中,把民族主义与民主主义相结合,形成了具有政治意义的民族主义。这样,这种新型民族国家的基础不仅是民族的共同心理和文化,更重要的是民族的共同政治认同,民主、自由、人权等政治原则和观念。当西欧近代民族国家建成之后,民族主义就转化成了一种对别的民族进行侵略和扩张的学说,要把本民族、本国的统治扩张到别的民族、别的国家,而不管后者同意与否。
——摘编自《论近代西欧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
材料一:黄宗羲不仅批判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及其“一家之法”,而且在批判的基础上描绘了一副“天下之法”的“法治”新蓝图。这一新蓝图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立法必须体现“天下人”的利益,为天下人兴利除害,也就是要立“天下之法”以代替君主“一家之法”。这里他提出的一些具体主张反映了工商阶层(潜在的资产阶级)的要求,比如主张“工商皆本”等。以保障“万民”的平等权利。认为“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再次,在如何实现上述目的方面,黄宗羲还设计了几项重要的制度性方案:一是提出了“学校议政”,让学校成为“公其是非”的议政机关,并享有最高决策权;二是提出“君臣共治分权”,包括置宰相,并提高相权使宰相手握重权的自主权和自治权。最后,黄宗羲还提出了“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观点。
——摘编自蔡如堂《西方古典自然法学与中国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想之比较研究》
材料二: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鉴于此,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将它们分别赋予不同的机关。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在他看来,立法权属于议会,因为它代表着国家的一般意志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行政权执行国家的意志由君主或国王行使。因为行政部门需要行动迅速,所以应由一个人管理。司法权由法院行使。法院由人民阶层中选出的人员组成。孟德斯鸠强调“其中任何两个权力都不能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手中,否则自由便不复存在。如果三种权力由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行使,那一切便都完了。”
——摘编自温晓《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