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章数量 |
1160 |
呈报事项 |
3291 |
明太祖日均批阅奏章 |
145 |
明太祖日均处理事件 |
约411 |
章节 |
具体规定 |
第48条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 |
第50条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帮助本地方各民族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照顾本地万散居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
第51条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
第53条 |
强调各民族权利平等保障的问题 |
1894—1912: |
1921—1935:开天辟地,不断成熟 |
1949—1956:民族独立,获得新生 |
1978—现在:改革开放,坚定不移 |
材料 嘉祐三年(1058年),王安石提出了一整套培养公职人员的办法,努力奠定变法的思想基础与组织基础。首先,他针对学校教育空疏腐败的现实,提出以“尚实用”为原则来培养人才,其教育内容具体来说则包括德性的养成及处理具体政务能力的培养。其目的显然是培养政治精英或国家治理者。王安石建议,在进士考试中,取消诗赋、贴经和墨义,改为经义和策论。在人才的任用上,他再次强调了德才兼备的传统观点,认为应以个人德才的高低为依据,在社会有序分工的基础上实现国家的公共治理功能。他积极推行高薪养廉的制度以遏制腐败。他还提出利用礼法相结合的手段来进行保障。两者结合既是减少改革阻力的“托古改制”,同时也是为了通过礼、乐、刑、政的使用保证国家治理结构有序运行的创新尝试。
——摘编自宋丙涛、张庭《历史教训与当代启示:王安石变法的公共经济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