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奴隶主完全占有奴隶,奴隶毫无人身自由
②奴隶主与奴隶之间存在的矛盾是可调和的
③阶级压迫是阶级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④奴隶因失去劳动权利而无法得到生存资料
①适应了当时社会政治经济发展需要
②不仅打击了鲜卑贵族势力,而且加强了对中原统治
③促进了民族间交流和大融合
④使无地农民获得了无主荒地,并取代了为豪强地主把持的宗主督护制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 | 慈禧太后诏定考察五位大臣出使西洋,研究各国宪政,提供宪政改革的咨询 |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 | 清政府颁布《仿行立宪上谕》。预备立宪,原则为“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 | 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大纲共23条义务”9条,通篇除涵括“议院不许干涉君主”般各势力妥协之产物,亦具备了臣民需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 |
宣统三年(1911年) | 载沣任命庆亲王奕劻为内阁总理大臣,筹组新内阁 |
“学堂之设,其旨有三,所以陶铸国?造就人才,振兴实业。国民不能自立,必立学以教之,使皆有善良之德,忠爱之心,自养之技能,必需之知识,盖东西各国所同,日本则尤注重尚武之精神,此陶铸国民之教育也。讲求政治,法律,理财,外交诸专门,以备任使,此造就人才之教育也。分设农,工,商,矿诸学,以期富国利民,此振兴实业之教育也。三者孰为最急策”。 | “美国禁止华工,久成苛例,今届十年期满,亟宜援引公法,驳正原约,以期保护侨民策”。 |
材料一:刘邦接受了皇帝的称号,皇帝之下设三公九卿……地方行政系统仍是郡、县、里。郡有郡守、郡尉等,分掌政治、军事、监察之权。县分大小,万户以上设县以下设县长。
——樊树志《四史概要》
材料二:材料二近四十年来……普遍的有一种误解,以为在民国成立以前,几千年以来的政体全是君主专制的,甚至全是苛暴的、独裁的、黑暗的,这话显然有错误。在革命前后持这种论调以攻击君主政体,固然是一个合宜的策略。至少除了最后明清两代的六百年……大体上说,一千四百年的君主政体,君权是有限制的。
——吴晗《历史的镜子》
材料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我们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了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材料:北魏孝文帝新政后,在冯太后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关于鲜卑汉化的改革。他宣扬礼教的治国理念,把礼教治国思想作为法制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实施刑罚的同时辅以礼教,礼法结合。此外,孝文帝还着手修改关于治理官员的法律条文,以便具体地约束官员行为。以俸禄制为主,辅以定官制和考绩两种程序,加快了政府部门的施政效率,也对官员进行了有效的监督。他强调执法要以法律为准绳,惩罚枉法官吏,整顿司法机构,以求立法与执法相一致。孝文帝熟读儒经,探究兴亡,以此为法制改革的思想基础,使北魏法制由前期严刑赏罚向后期德刑兼重转变。
——摘编自于彦梅《北魏孝文帝法制改革考析》
材料一:魏特夫(KariA.Witfogel)在其1957年出版的《东方专制主义》一书中认为:中国的科举制度确实使一些够格的平民得以进入官场;但是它的社会影响比普遍的传说所让我们相信的要小得多。在制度建立以后,由高级官员负责执行。录用的方式最后也是由皇帝和他的官员决定。科举为高级官场增加了不同数量的“新血液”,但是,它们并没有破坏支配着这个集团的思想和行动的社会政治方面自我延续的趋势。
——摘编自何怀宏著《选举社会及其终结﹣﹣秦汉至晚清历史的一种社会学阐释》
材料二:文官考选制肇始于中国古代隋唐时期,在英国19世纪中叶的政制改革运动中,将这一制度杂糅进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中,形成了英国近代文官制度。在过去“恩赐官职制”下,一些“胸无大志的、懒惰的和无能的人……被安插为文官”。1855年、1870年两次颁布文官制度改革法令,规定“一切文官职位的任命,都必须通过公开竞争考试。文官制度委员会委员们在财政部的监督下,有权独立决定被录用必须具备的合格条件”。据统计,1896﹣1900年,在录取的一等事务官、印度文官及东方殖民地官员共514人中,有262人是牛津的学生,148人是剑桥的学生。
——摘编自李柏槐《中国古代文官制与英国近代文官制之比较》
材料:清末新政大事记
时间 |
进程 |
1901年4月 |
成立“督办政务处”,作为筹划推行“新政”的专门机构。 |
1903年9月 |
设立商部,颁布了一系列工商业规章和奖励实业办法,允许自由发展实业,奖励兴办工商企业,鼓励组织商会团体。 |
1905年 |
颁布《奏定学堂章程》,废除科举制度,鼓励留洋。 |
1906年 |
度支部颁布《清理财政明定办法六项》,负责统一各中央地方衙门收支、统筹外债借还以及规定对各省越时造报财政之惩处,实现全国预算。 |
1906年9月 |
颁布《仿行立宪上谕》,“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
1906年 |
改兵部为陆军部,编练新军,开办西式军事学校。为了筹饷,清政府还不惜巧立名目,多方搜刮。 |
1908年8月 |
颁布《钦定宪法大纲》23条,其中“君上大权”14条,“臣民权利义务”9条,“议院不许”干涉君。主,臣民需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