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朝法律被称为“禹刑”,西周周公制礼,礼刑互补。秦朝制定《秦律》,以“轻罪重刑”为指导思想,刑罚名目繁多。唐朝制定《唐律疏议》颁行天下,规定了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成为中国古代法成熟的标志和中华法系的代表。······自此,“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家族国家本位,息讼无讼,实现社会和谐等成为古代中国基本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影响后世。······而古罗马法,私法(保护私人利益有关所有权、债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发展异常充分,以个人权利为本位,权力服从于法律,公开审判,追求正义,法治精神贯穿于罗马法律体系之中。
——改编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材料二:虽说美国宪法第10条修正案将联邦权限明文列举于宪法之中,并将未列举的剩余权力归属于各州,似乎表明了两者分权泾渭分明,井水不犯河水。但是,美国宪法同时也规定联邦国会可以通过“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法律”来完成宪法对联邦政府的授权,这就为联邦政府权力的扩张孕育了可能性。不过,可能性如果成为一种现实,还需要“助产士”的帮助。在美国,这个把宪法的文本变成现实规范的助产士就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
——摘编自陈伟《美国宪政的历程》
材料:罗马人的宗教体系的神祇多出自意大利本地神话。共和国末期,罗马的诗人开始模仿希腊神话编写自己的神话。于是,希腊的主神宙斯就是罗马的朱庇特、希腊的智慧女神雅典娜就是罗马的密涅瓦、希腊的爱神阿佛洛狄忒就是罗马的维纳斯。
佛教东传中国之初,知识分子常以老庄思想来说明佛学的法理。佛教被老庄空理的清谈之风所影响,举凡佛教讲述、佛典注释,常引用老子、庄子、《易经》的用语,皆称为“格义佛教”。明末清初,传教士带来的西洋科技对中国士大夫产生极大冲击。学兼中西的黄宗羲猜想西政、西教源于中学,他断言:“泰西之学,其源盖出于墨子。”晚清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也多次比附西方“数学、化学、光学、电学均是暗袭中学”。
——摘编自《世界宗教源流史》等
(注:在文化传播和交流的过程中,人们常以既有的文化去理解未知的文化,这种方法被称为比附。)
根据上述材料拟定一个关于“外来文化与文明发展”的论题,结合所学知识展开论述。(要求:观点明确、史论结合、言之成理、逻辑清晰)
在这种形势下,盖乌斯·马略出任公元前107年的执政官,上任后立即开始了军事改革,史称马略军事改革。首先,马略废除了名存实亡的公民兵制,推行募兵制,取消兵役的等级财产限制和青年兵、中年兵、后备兵的编制划分,设置了新的军团——大队——百人队三级编制,将所有的重装步兵统一为军团士兵,由符合条件的公民自感担任,由国家统一提供装备、给养、薪酬,服役期16年,退役校后可在被服地区获得一块土地。重装步兵以外的弓箭手、抛石手、骑兵等,却由不具有罗马公民权的拉丁同盟者提供,称为辅助部队。
经过马略的改革,罗马军国的战斗力得到很大的提高,形成具有高度荣誉感的职业化军队,推动罗马共和国进入全面扩张的新时期。但是,由于军团士兵随统帅常年在外,使得军队的效忠对象由共和国与元老院转变为军团统帅,给凯撒、屋大维等拥兵自重的“巨头”的产生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