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庄子》中写道:“是故内圣外王之道,暗而不明,郁而不发,天下之人,各为其所欲焉,以自为方。”,庄子所说的“内圣外王”之道,后世学者无一例外将其归于儒家的主要思想,其内涵通俗的讲,“内圣”就是修身养德,要求人做一个有德性的人;“外王”就是齐家、治国、平天下。“内圣外王”的统一就是儒学学者们追求的最高境界。
材料二:守旧而维新、复古而开明,这样一种二重性的立场,使得儒家学说能够在维护礼教伦常的前提下,一手伸向过去、一手指向未来,使正在消失的贵族分封制宗法社会和方兴的大一统国家之间架起了桥梁。这就是为什么儒学在当时能够成为“显学”,以及虽然于变革动荡的形势下显得迂阔难行,而到新社会秩序巩固后又捧上独尊地位的原因。
——张岱年《中国文化概论》
材料三:黄宗羲说:“凡天下无地而得安宁者,为君也。是以其未得之也,荼毒天下之肝脑,离散天下之子女,博我一人之产业,曾不惨然。……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视为当然……然则,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
材料一:如果说,罗马法……能有所创制,那是因为罗马共和国以及之后的帝国乃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多种族”的大国的缘故。法规应该设立起来以作为分属于各个种族的个体之间的社会纽带,并使得原先在属于相同种族的各个小城邦的范围之内盛行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能在帝国范围内得以奉行。体制上各类灵活的机制使新的规章得以形成、受到检验并获得确认,它属于“再试验再犯错”这一漫长的过程,最终选择出了受所有人真正理解的规章,并可有效地避免冲突及改善社会的合作状态。
——菲利普·内莫《罗马法与帝国的遗产》
材料二:“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节选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三:第二条第三款: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联邦的情况,并向国会提出他认为必要和适当意见不一致时,命令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期为止;他应接见大使和公使;他应注意使法律切实执行,并任命所有合众国的军官。
——美国1787年宪法
材料四:为了制定1954年宪法,毛泽东要求各位中央政治局委员及在京各中央委员阅看一些主要参考文件:
国别 | 宪法 |
苏俄(联) | 1918年宪法;1936年宪法 |
中华民国 | 1913年天坛宪法;1923年曹锟宪法;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
法国 | 1946年宪法 |
其它 | 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等国宪法 |
材料:《袁氏世范》为南宋孝宗五年时任乐清县令的袁采所作,阐明了家人族属和睦相处的各种准则。初名《俗训》,立意“训俗”,即“使田夫野老、幽怨妇女皆晓然于胸”,“庶几息争省刑,俗还醇厚”。后来,其同窗好友刘镇在序言中认为,此书可以“远诸四海”“垂诸后世”,成为“世之范模”,建议将此书改为“世范”。《袁氏世范》由此而得名。
《袁氏世范》内容摘选
卷别 |
内容 |
睦亲 |
人之孝行,根于诚笃,虽繁文末节不至,亦可以动天地、感鬼神。 若父兄言行之失,显然不可掩,子弟止可和颜几谏。若以曲理而加之,子弟尤当顺受,而不当辩。为父兄者又当自省。 为父兄者通情于子弟,而不责子弟之同于已。为子弟者仰承于父兄,而不望父兄惟已之听。 |
处己 |
言忠信,行笃敬,乃圣人教人取重于乡曲(注:乡里)之术。 凡人行已公平正直者,可用此以事人,而不可恃此以傲人。 (子弟)如不能为儒,则医卜、星相、农圃、商贾、使术,几可以养生而不至于辱先者,皆可为也。 |
治家 |
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买产之家当知此理,不可苦害卖产之人。 异居分析(分家另过)之初,置产制卖之际,尤不可不仔细,分析止凭阄书(注:分家的契书),典买止凭契书(注:契约、契据)。 |
——据袁采《袁氏世范》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袁氏世范》提出自己的看法,并予以说明。(要求:看法应具体明确,说明须史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