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
②父母要为子女创造优越的成长环境
③父母对子女的这一义务是无条件的
④父母若不履行这一义务是违法的
①养子女 ②继子女 ③其小女儿的丈夫 ④兄弟姐妹
①结婚必须以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为前提条件
②只要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即可结为夫妻
③离婚是自己的事,想离就离
④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有选择离婚的自由
吴某,女,50岁,丧偶,有一养女张玲,14岁,另有一子张强,25岁。吴某非常疼爱张玲,但张玲与张强从小关系冷淡,张强经常打骂张玲。1999年8月,吴某因病死亡,死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10万元积蓄全部归张玲继承。张玲生父母均已死亡,仅有一亲姐姐孙兰,24岁。现张强、孙兰及吴某生前所在单位均要求担任监护人,并诉至人民法院。经法院征求张玲的意见,张玲认为自己未与孙兰共同生活,没有感情,不愿由孙兰做监护人。
张先生婚后多年无子,与配偶王某关系不睦。一次张先生偶遇马某,不久,便与其同居。同居后马某生下孩子小强,张先生甚是欢喜,将婚前自己购买的一栋别墅赠与马某,并完成产权登记。孩子出生后不久张先生因车祸去世,在遗产分割过程中马某提出小强享有遗产继承权,王某表示反对。同时,王某得知别墅已被马某占有,便向法院起诉,认为丈夫与马某是非法两性关系,赠与无效,要求马某返还别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