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 |
身份 |
随葬品 |
一 |
贵族 |
玉琮、玉璧、长柄玉钺 |
二 |
高级军官和富民 |
玉琮、短柄玉钺和石钺 |
三 |
中级军官和平民 |
玉钺、石钺 |
四、五 |
士兵 |
不同等级的石钺 |
六 |
贫困阶层 |
少量商器 |
城市 | 生产状况 |
陕西咸阳 | 有专务场圃者,全县所食之菜,皆贩之南乡,获利较厚 |
四川内江 | 沿江左右,自西徂东,尤以艺蔗为多,平时聚夫力作,家辄数百人,……其壅资工值,十倍平农 |
安徽霍山 | 近县百里皆种茶,民惟赖茶以生 |
广东顺德 | 有水乡日陈村,……居人多以种龙眼为业,弥望天际,约有数十万株,荔枝、柑、橙诸果,居其三四,比屋皆培取荔枝、龙眼为货 |
材料一:两汉时期的中央和地方关系,从加强中央集权的角度看,以武帝设立刺史制度后最为得当,全国郡国百余郡守理政治民,刺史巡行州内监纠非法,二者各行其事,而收利于中央,当州演变成地方行政机构后,中央和地方关系也陡然一变,西汉王国大者五六郡,已对中央政权构成严重危胁;东汉末全国为十三州,一州少则五六郡,多则十余郡,与郡相比,地方实力放大许多倍,豪强大族通过充当牧守掾属控制了地方政权,出任刺史的又多为此辈,所以,东汉末年割据势力的兴起和统一王朝的崩解也就不可避免了。
——摘编自薛军力《从汉代地方行政体制的演变看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材料二:由于唐代缩小了州的范围,并且将地方行政官吏的人事任免权直接收归中央,由吏部统一管理,因而,唐代的中央集权比汉代更为加强o唐前期这种大力加强中央集权的作法,有其历史必然性的一面o唐代政权的建立处于南北朝以来长期分裂割据状态之后,因而加强中央集权,消除地方割据隐患成为当时政权重点考虑的问题o此外,政权的性质正处于从世族地主政权转向庶族地主政权时期,因而有必要采取强化中央集权的作法以削弱世族地主对地方政权的控制及影响o的确,唐前期中央集权的强化,使新建立的唐政权牢固地控制了全国,并为唐代的强盛奠定了基础o但是,在强化中央集权的同时,由于小州制的实行和由中央直接任免地方各级官吏,产生了新的矛盾o
——摘编自李晓路《唐代中央集权之变化与方镇的产生》
材料:张居正从政之初其实并无改革之意,但在从政的过程当中,他发现国家在发展中存在很多的弊病,在其所写的一篇奏疏《陈六事疏》中,他指出近年来国家发展与民间产生、积累了较多弊处,有颓废不振、积重难返之势,如果不加以变更,恐怕不能使天下面貌一新,统一臣民的志向。一条鞭法改革在中国赋税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在从唐朝两税法到清朝摊丁入地的发展过程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梁方仲是我国学者中对一条鞭法研究较为详尽的一位,其著《一条鞭法》是以一条鞭法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专论。梁方仲将一条鞭法与两税法的主要差异归纳为:(1)将之前繁杂的赋役(包括夏税、秋粮、里甲、均瑶等)简化合并,归于田赋中随夏、秋二税统一征收,由此大大简化了税制,封建社会的徭役制度也日渐衰亡;(2)赋役合并后,赋役征收解运由人民自理改为官府雇人应役,无偿劳役基本被取消;(3)原先里甲十年一轮改为每年一轮;(4)将主要实物征收改为主要货币征收,除了部分特定地区征收粮食以供京师外,其余各种赋役征课一律折合成银两交纳。相比于两税法,此处有较大进步,因为两税法以货币计税,但征收的还是以实物为主。而一条鞭法不仅以货币计税,而且征收也是货币。有学者指出,明朝以一条鞭法为核心的赋役改革与以往的根本区别在于"赋役一概征银"。
——摘编自傅鹏源《中国古代公平税收思想演进及现代启示》
材料一:鉴于这种城市与城郊乡村地区的人口流动性,估测雅典城邦的人口相比估测雅典城内的人口更具价值,也更实际。伯罗奔尼撒战争的战例也表明,雅典城无法容纳、安置整个城邦的人口。当斯巴达人兵临城下,烧毁城郊的村庄、农田,居于城郊的雅典人退到城内,城市便显得拥挤不堪,瘟疫也接踵而至。事实上,也正如芒福德所评价的,雅典在城市规划和卫生设施方面相当落后,街道只能算是小巷,垃圾、粪便到处都是,定期处理的办法也只是将它们堆积在城郊,消毒基本靠阳光。从这一点来看,雅典在伯罗奔尼撒战争期间的那场大瘟疫的悲剧是必然会发生的。
—摘编自李月《刘易斯·芒福德的城市史观》
材料二:政府当局从来不管工厂设在哪里,不会让工厂集中设在某一特殊地区,不会把应当远离人们居住地带的污染严重、噪声大的工厂专门隔离,也不会为了人们的健康而把这类工厂与附近居住地区隔开。唯独"自由竞争”决定工厂的位置,毫不考虑规划上的功能分区,这样,在工业城市里,工业、商业和生活居住三者乱七八糟混杂在一起。……没有什么人对这样的环境进行尖锐的抨击,要知道,在那时期,如要提到噪声、震动、污物等就会被认为娇气。在19世纪,对城市各式各样的有害身心和环境的现象,上层人士多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当萨德勒工厂调查委员会的医生谈到阳光对孩子的生长发育的重要性时,工业文明的辩护人安德鲁·尤尔傲慢地回答,工厂里的煤气灯足以代替阳光。
—摘编自汤艳梅《工业革命时期的英国城市环境观念及影响》
材料:
国际法(部分) |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参加协议的所有各方应有义务保卫和保护本合约的每一项条款不受任何人的侵犯,不论其信奉何宗教。 1920年《国际联盟盟约》,凡任何战争或战争之危胁,不论其直接影响联盟任何一会员国与否,皆为有关联盟全体之事,联盟应采取适当有效之措施以保持各国间之和平。 1945年《联合国宪章》,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整理自田大治《论战争对国际法的促进和发展》 |
国际法的运用 |
英国政府试图利用国际法,证明其发动第一次鸦片战争是为了保护英国商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但是,正如格劳秀斯所说,那些自称的什么正义之师,一旦放在真正的法律天平上,就会发现是不正义的。 ——齐静《从英国档案看国际法的运用和鸦片战争的非法性》 |
国际法的未来 |
现在一些国际法学者已经不再探讨,国际法是不是法,国际法国际吗_这样的问题,而是转向实用性地解答,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国际法,国际法如何解决现在的主要矛盾等疑问。 ——吕思嘉《战争的形与实:重思战争与国际法秩序》 |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以"战争与国际法”为题写一则历史短文。(要求:表述成文,叙述完整;立论正确,史论结合;逻辑严密,条理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