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维护皇权至高无上的独尊地位,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目的之一。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最大特色就是法以礼为灵魂,若失去了礼的指导,法不但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而且还会成为危害天下的“虐法”。依靠礼的实施,耐心细致地教化,以理服人;中国古代法律强调人情是法律的核心,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当人情、道德与法律相抵触时,永恒的人情、道德是不可改变的,可变的只是法律,认为在治国中“人”的作用远远重于法律;强调执法的目的在于消除法律,“胜残去杀”消除了暴力的统治方式—法律,社会治理倚重教育,将社会的和谐,而不是公正,放在首位。
——摘编自李正财《罗马法和中国古代法律的比较》
材料二:古代罗马人相信,法律的目的是保证“正直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人生而平等,都享有为任何人不能剥夺的一些基本权利……法是最高的理性……法是一种最高权利,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正义和非正义的人的标准。古代罗马法是古典社会基于私有财产之上的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的形式平等,契约以当事人同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私有等重要原则,对欧洲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
——摘编自周柑《罗马法原论》
材料:雷锋(1940-1962),1956年参加工作,1960年光荣入党。他以助人为乐的朴素行动,用一个大写的“爱”字,回答了“怎样做人,为谁活着”这个根本问题,赋予了自己22年生命以无限的长度。雷锋的所作所为绝不是个人欲望的简单表现,而是从他所处的历史潮流中产生的。雷锋精神之所以让几代人为之倾倒、追求、向往,关键是雷锋精神展示了中华优秀文化的永恒魅力。雷锋的思想所抵达的高度,也正是新中国亿万人民精神世界与精神风采的集中体现和典型表达。正因如此,雷锋精神的崇高乃是“国民精神所发的火花”,这火花“同时也是引导国民精神前进的灯火”。
——摘编自谭仲池《让雷锋精神传递恒久正能量》等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提炼雷锋精神的内涵,围绕“雷锋精神”,任选角度,自拟论题,并结合史实予以阐释。(要求:观点明确,史论结合,史实准确,论述充分,表述清晰。)
——摘编自王光波《一本书读懂日本史》
——摘编自陈哗《制造泥潭:美国在阿富汗的秘密战争》
——摘编自《宋史•列传•邵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