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述 | 出处 |
“商之继统法,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 | 王国维《殷周制度论》(1917年) |
“因妻子既多,乃有传子之制,由是而渐有嫡庶之分,渐生宗法之制。试观殷代后期……九代之中七代传子,是已非兄终弟及之制矣。” | 胡厚宣《殷代婚姻家族宗法生育制度考)(1944年) |
“商朝继统法是以长子继为主,以弟继为辅。” | 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1955年) |
当时已有立储制度,提出“子继为常,弟及为变”的观点。 | 李学勒《论殷代的亲族制度》(1957年) |
材料一:西周灭商后,控制的地域西起今甘肃东部,东达海滨,北起今辽宁,南达长江。有的学者认为,由于技术性的因素,西周的中央政府不能有效地统治整个国家。在平定了一次严重的叛乱后,西周王室进行了大规模的“封藩建卫”:西周的统治者把统治的权力、权威和责任委任给属国,属国反过来效忠中央政府并向中央政府纳贡,提供军事支持。
——《中国历史·先秦卷》
材料二:宗族制度到了宋代乡村后不断完善,修宗谱、建宗祠、立族长、订族规较为盛行和完备。“每有纷争,最初由亲友乡老和解,不服则诉诸各房分祠,不服则诉诸叠绳堂。叠绳堂为一乡最高法庭,不服则讼官矣。”从宋之后,宗族习惯法以成文的形式表现出来。明清时期,家法族规和乡规民约得到官方的认可和批准,成为传统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北大学者田成有认为:“宗族制,缘于礼,重血缘,建立在固有的民族文化土壤之上,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其长期存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