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述 | 出处 |
“商之继统法,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 | 王国维《殷周制度论》(1917年) |
“因妻子既多,乃有传子之制,由是而渐有嫡庶之分,渐生宗法之制。试观殷代后期……九代之中七代传子,是已非兄终弟及之制矣。” | 胡厚宣《殷代婚姻家族宗法生育制度考)(1944年) |
“商朝继统法是以长子继为主,以弟继为辅。” | 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1955年) |
当时已有立储制度,提出“子继为常,弟及为变”的观点。 | 李学勒《论殷代的亲族制度》(1957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