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初 | 萧何、曹参、陈平、申食其、周勃、灌婴、申屠嘉等(以上皆军人出身) |
武帝(前141-前87) | 卫绾、窦婴、许昌、薛泽、公孙弘、李蔡、庄青翟、赵周、石庆、公孙贺、刘屈麓、车千秋等(以上皆军功或其先世得军功) |
昭帝(前94-前74) | 王(郡县吏)、杨敞(给事大将军幕府) |
宣帝(前74-前49) | 韦贤(大儒)、魏相(少学易,为郡卒吏)、丙吉(狱吏)、于定国(狱吏) |
元帝(前48-前75) | 韦玄成(名儒)、匡衡(大儒) |
成帝(前33-前7) | 张禹(郡文学)、薛宣(廷尉书佐)、翟方进(射策为郎)、孔光(举议郎) |
材料一:秦汉统一国家形成后,中央设有御史大夫主管监察,下设御史中丞及各类御史专掌监察。在地方上,由秦以来的御史监郡制,逐渐过渡到汉武帝时期的刺史巡视监察。东汉,御史大夫不再是监察官,御史中丞掌管的御史台成为专门监察机构。从御史大夫到御史台,从御史监郡到刺史巡视,这是秦汉监察制度在向组织独立化、机构化演变。特别是西汉开始,地方监察与行政不再合署办公,是监察脱离行政干预的标志。但是,这时的监察组织仍有很强的依附性,职能交叉明显。例如,西汉御史大夫府与丞相府在职能上还有重叠,东汉御史台隶属于少府,少府属于皇帝的私人机构,其依附性又十分明显。
——摘编自卜宪群著《谈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材料二:唐朝建立了稳定的一台三院制的监察体制。御史台下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诸御史,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台院,设侍御史,主要职掌纠弹中央百官,参加大理寺审判和推鞠由皇帝制敕交付的案件。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职掌朝会时百官仪态行止、言行队列,以维护朝仪的秩序和尊严,并负责推按狱讼,监察和巡视京城内外及驻屯京师的诸卫和禁军。察院,设监察御史。武德初年,负责巡按地方,纠视刑狱,并监察百官和在京的所有中央机关的工作和簿案。
——摘编自李青《中国古代监察机构的演变及其改革的经验教训》
材料一:脱鞍暂入酒家垆,送君万里西击胡。功名祗向马上取,真是英雄一丈夫。
——(唐)岑参《送李副使赴碛西官军》
娶妻莫恨无良媒,书中自有颜如玉。男儿欲遂平生志,六经勤向窗前读。
——(宋)赵恒《劝学诗》
材料二:唐宋时期中国状元数量及分布表(有籍可考者)部分
河北、河南 |
陕西 |
山东、山西 |
江苏 |
江西 |
两广地区 |
两湖地区 |
安徽 |
福建 |
浙江 |
|
唐 |
28 |
11 |
10 |
6 |
2 |
2 |
2 |
1 |
||
宋 |
23 |
1 |
11 |
9 |
9 |
3 |
3 |
5 |
19 |
24 |
——整理自梅介人《中国状元及其地理分布》
材料三:北宋后期,科举考试采取南北分卷的制度,特许北方五路分别考试。明朝宣德年间,科举考试正式实行南北分卷录取制度,每录取百人,南卷取55人,北卷取35人,中卷取10人。
——根据《明史·选举志二》等整理
材料一:春秋战国是一个大变革时期,在选拔官吏上,军功制和养士制替代了传统的世卿世禄制。秦汉时期,由于秦王朝的短命教训,汉朝统治者不断摸索,逐步形成了以察举制为主体的选官体系,实现了古代王朝由马上得之到文治的转化。为了剥夺地方长官的选官权并取消察举不实的弊端,魏晋推行九品中正制作为察举制的替代。到了隋唐,科举制正式诞生,并显示出它与帝制王朝政治的巨大亲和力。到了宋朝科举制在技术方法上不断完善,终于成为历史上最重要的选官制度。
——摘编自孙录见《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历史变迁及启示》
材料二:唐代的科举制度承接历史之先河,具有巨大的历史意义。一方面,就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而言,极大地打击了封建士族地主的政治势力,进一步削弱了地方豪强势力,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另一方面,通过科举考试制度,大唐王朝向整个地主阶层大开了仕途之门,这有利于笼络人才,扩大了统治阶级的政治基础。此外,科举制度把读书、考试和做官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提高了官吏的文化素质,推动了大唐时代教育和科技文化的大力发展。
——摘编自邓中平《浅析中国古代选官制度及启示》
材料一:
按唐制,每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四品以下官由吏部考核,三品以上官由皇帝亲自考核。考课标准为四善二十七最法,“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秤,四曰恪勤非懈。“二十七最”是根据各部门职掌之不同,分别提出的不同要求。经过考核,定出上、中、下三等九级,每个等级都有相应的考课标准和奖惩办法。
——摘编自张晋藩《考课—中国古代职官管理的重要制度》
材料二:
明中叶以来,官僚主义愈演愈烈。隆庆二年张居正给穆宗所上的《陈六事疏》中指出,当时的官场风气是“纪纲不肃,法度不行,上下务为姑息,百事悉纵委徇”。万历年间经由神宗皇帝批准推行“考成法”。其一,六部和都察院把所属官员应该完成的工作、任务,酌量道路远近,轻重缓急,确定完成期限。上述事由、环节分别登记在三个账簿上;其二,六部和都察院分别按照所留帐簿底本,对相关官员应该完成的工作、任务逐月检查。如果未按期完成,则必须如实申报,否则以罪论处。六科根据账簿登记,稽查六部的执行情况,内阁根据帐簿登记,稽查六科,并对隐瞒不报事例进行惩处。明代史学家谈迁评价张居正:“江陵立考成法,以为制治之本。向者因循玩愒,至是始中外淬砺,莫敢有偷心焉。”又曰:“中外凛凛,毋敢以虚数支塞。行之十年,太仓之积,足倍数载。“
——摘编自陈国平《张居正改革中的考成法考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