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选举各级政府主要成员 |
二 | 制定施政纲领 |
三 | 决定重大事项,制定法律、法规 |
四 | 监察及弹劾各级政府之政务人员,督促及检查各级政府执行参议会决议案之事项 |
①将选官权收归中央
②有利于中央政府人才选拔
③与察举制形成有关
④使才学成为选官首要标准
学历 | 初中 程度 | 某种程度的 大学教育 | 大学 毕业 | 硕士 学位 | 博士 学位 |
占比 | 0.5% | 90% | 80% | 25% | 10% |
时间 | 论述 |
20世纪80年代 | 中国社科院关于人权的定义为,“人权是依照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应当享有的权利,这样的权利受到经济文化条件的制约” |
1997年 | 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
2017年 | 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
材料一:宋朝的中央政府是“三权分立”的,行政、军政、财政分别由中书、枢密院、三司三个机构管理。中书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宰相府,但同传统宰相府包揽一切、无所不统不同,宋朝的中书不管军政,也不管财政。枢密院的级别比中书略低,三司更低,但是这两个机构的长官都是直接对皇帝负责的。枢密院负责军队的调度等,三司主要负责财政,管理国库。
——摘编自越冬梅《北宋精致的分权制衡》
材料二:美国所实行的三权分立与制衡不是简单的权力再分配,也不是简单的权力之间的制约,而是在动态的权力运作过程中体现各自的价值,展现各自的权威,实现相互的协作。从美国历史演进的事实看,当“三权”中的一个权力部门专权,导致权力失衡时,其他部门便可以依据宪法授予的权力给予限制和纠正,使权力恢复平衡,进入正轨。法定条件下形成的“三权分立”集聚了强迫人人守法的威慑力量,避免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人物的出现,有效地防止了权力的滥用和过于集中。但当某一权力主体在行使主要归自己负责的那一部分权力时经常绕过其他权力主体,而当权力的行使带来严重后果时,权力分享容易导致责任的互相推诿,这会给政府职能的有效履行造成阻碍。
——摘编自岳西宽《略述美国三权分立体制形成的过程》
材料一:科举制度产生于隋而确立于唐。因为有多种科目,“分科举人”,故名科举。与重点在于推荐的察举相比,科举制度的特点在于:考生可以“怀牒自列于州县”,自由报考;而且“取士不问家世”“一切以程文为去留”,没有如“人门(人品门第)兼美”一类的附加条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开放”与“公平竞争”的特色。
—摘编自袁行霈《中华文明史》
材料二:鉴于政府部门效率低下、腐败盛行,特别是1881 年詹姆斯•加菲尔德总统被一名求职未成者刺死后,美国国会于1883年通过了《挑战与改革文官制度的法律》,即《彭德尔顿法》。该法律结束了分赃制,创立了一套全新的文官制度,其核心是功绩制。主要内容有三方面:文官必须通过公开竞争考试,择优录用;相对的公职保障,文官不得因为政党关系等政治原因被免职;文官必须保持政治“中立”,禁止强迫公职人员参加政治活动或提供政治捐款。《彭德尔顿法》对联邦政府文职人员的招聘、考试、试用期、作弊处理以及行贿受贿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摘编自赵晓伟《略论美国文官制度的形成和演变》
材料一: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形成了中华法系。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在司法实践中却也广泛援引唐律。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时人称之为“《大明律例》,一部礼经。礼法立教,出礼入刑。人知守礼,自不非为。非为不作,刑法何拘?”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材料二: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构成了“英美法系”。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很快推广到欧洲各地,形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以下共性: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司法实践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摘编自齐世荣主编《世界史•近代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