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唐宋时期的家训(节选)
1.《帝范》《诚皇属》(李世民)抚九族以仁,接大臣以礼。每著一衣,则悯委妇;每餐一食,则念耕夫。夫食为人天,农为政本。
2.《女论语》(宋若莘、宋若昭姐妹)分立身、学作、学礼、早起、事父母、事舅姑、事夫、训男女、营家、待客、和柔、守节共十二章。
3.《重蒙训》(吕本中)主要讲述了尽孝、明礼、诚信、风节、仁態、谨慎、庄重、勤劳等方面的道德要求。
4.《示儿》(陆游)人生百病有已时,独有书癖不可医,愿几力耕足衣食,读书万卷真何益!
——摘编自陈志勇《唐宋家训研究》
材料二:明清时期,中国传统家训文化空前繁荣,甚至商贾之家都有家训。明太祖颁布“年顺父母,恭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母作非为”的《教民六谕》,成为明朝家训的指导原则。清朝统治者对明太祖的“六谕”稍作修改,要求乡约每月宣讲。明清家训重视贞烈观,以致“饿元事小,失节事大”妇擒皆知。
——摘编自徐少锦《中国家训史》
材料一:唐初的统治者在法制方面,处处以过去的王朝为鉴,形成了自己的法制指导思想。唐太宗认为,秦朝之所以二世而亡,是因为“恣其奢淫,好行刑罚”。魏征说过这样一句话,集中体现了古代的法制思想,他说:“设礼以待之,执法以御之,为善者蒙赏,为恶者受罚,安敢不企即乎?”这一思想注入了唐律,《唐律疏议》首篇便开宗明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对唐以后封建王朝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也被东亚其他国家所接受。
——摘编自王立民《中国法制史》
材料二:《法学阶梯》是罗马法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东罗马帝国立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公元527~565年)编写的一部法学教科书。书名取自罗马帝国鼎盛时期盖尤斯(Gaius)等法学家的同名著作。书中简要阐明了法学原理,如“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奴役是违背自然法的(因为根据自然法,一切人生而自由)”。但《法学阶梯》随着罗马帝国的分治和西罗马帝国的灭亡,逐渐湮没在欧洲中世纪的历史中,直到人类走出中世纪迈向近代,其命运又发生了变化。
——摘编自徐国栋译《法学阶梯》
材料一:罗马法上下千余年,期间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变化很大,法律也由产生、发展而逐步趋于完善,它经历了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帝政前期、帝政后期四个阶段。罗马法主要分为人法、物权法、继承法、债法、诉讼法等方面。人法包括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名誉、婚姻、夫妻财产、儿童监护等;物权法包括动产、不动产等;继承法包括遗嘱继承、法定继承、赠予等;诉讼法包括法定诉讼、程式诉讼、诉讼程序、诉讼非常程序等。
——摘编自周相《罗马法原论》
材料二:西方文明的一个显著特征便是它的法制文明。它是自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以来西方社会得以稳定和发展的坚实基础。而西方法制文明的渊源和基石便是由古代罗马人所创造的法律制度。罗马还开创了一个先例和原则:政治或政府的内部权力必须受到制衡。罗马首创的这一权力制衡原则成为日后西方政治的普遍原则,其意义和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在当今的西方政治体制中,无论是采取哪种政体的国家,权力制衡原则均是其政治发展的首义和灵魂。
——摘编自兰奇光《罗马文明历史地位的重新评价》
材料一: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努力,促成了国共合作抗日。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并肩战斗,相互支援。进入社会主义阶段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得到社会各个方面的支持,需要听取社会各个方面的声音。1956年,毛泽东明确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是如此。”
——摘编自萧超然、晓韦《当代中国政党制度论纲》
材料二:自1978年宪法开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1999年,“依法治国”成为宪法原则。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在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款,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入宪,将执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把政治原则提升为宪法条款,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进入到一个人权法治建设的新时代。
——摘编自俞荣根《从民主法制到人权法治—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宪政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