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78年 | 2007年 | |
GDP总值 | 75.9亿元 | 5865亿元 | |
居民收入 |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 543元 | 12260元 |
农民人均纯收入 | 120元 | 3224元 | |
工农业总产值 | 116.14亿元 | 6164.35亿元 |
材料一:中华文化源远流长、灿烂辉煌。在5000多年文明发展中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的文化沃土,是当代中国发展的突出优势。
——摘编自《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2017年1月25日)
材料二:历史画卷图
伫立在历史的画卷前,我们不仅感受到先辈们带来的精神洗礼,还仿佛看到了英雄们正在书写他们非凡的事迹。请提取材料和图片中的一个或多个信息,围绕“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自拟论题,结合所学,展开阐述。(要求:观点明确,史论结合,表述清晰。)
材料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有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历史时期。”“对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要正确评价,不能用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也不能用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
——摘编自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正确看待改革开放前后两个历史时期》
材料二:改革的步子要加快(节选)(1987年6月12日邓小平会见外宾时的谈话)我们的改革和开放是从经济方面开始的,首先又是从农村开始的。为什么要从农村开始呢?因为农村人口占我国人口的百分之八十,农村不稳定,整个政治局势就不稳定,农民没有摆脱贫困,就是我国没有摆脱贫困。坦率地说,在没有改革以前,大多数农民是处在非常贫困的状况,衣食住行都非常困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决定进行农村改革,给农民自主权,给基层自主权,这样一下子就把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把基层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面貌就改变了。农业实行多种经营,因地制宜,该种粮食的地方种粮食,该种经济作物的地方种经济作物,不仅粮食大幅度增长,经济作物也大幅度增长。农村改革见效非常快,这是我们原来没有预想到的。当然,开始的时候,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赞成改革。有两个省带头,一个是四川省,那是我的家乡;一个是安徽省,那时候是万里同志主持。我们就是根据这两个省积累的经验,制定了关于改革的方针政策。
——摘自《邓小平文选》(第三卷)
材料一:古代都城的工业污水主要来自印染、造纸产业,这些水污染会引发瘟疫蔓延、疾病流行,严重威胁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在隋朝之前,古人处理生活垃圾以及污水以就地掩埋为主,慢慢的才开始有专人处理。到了唐朝,开始出现了一系列关于污水排放和垃圾处理的法律。
《唐律疏议》中记载:“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疏议曰:具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于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无罪,主司不禁,与同罪。谓‘侵巷街’以下,主司合并禁约,不禁者与犯人同坐。”换而言之,如果随意倾泻污水或者乱扔垃圾,被武侯、不良人发现,需要面临被杖击六十的处罚。唐朝这些严苛的法律为后来的宋朝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北宋初年,朝廷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予以治理工业污水。北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公元1015年)先是明令“内金水河两岸,即创置短墙遮护,不许放入浊污河水”,后又通过开小池和置斗门的方式来控制水练、过滤污水,同时还开凿了退水沟渠,将染院产生的废污水泄至宫城外的城壕中,以此减少对城内水域的直接污染。宋代政府还把对河渠的治理养护纳入到官员的考核目标中。宋代政府对环境、水源卫生保护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摘编自牛素娴《两宋都城的用水及水源卫生》
材料二: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表示:海洋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日本政府不顾国际社会质疑和反对,单方面强行启动核污染水排海,这一举动无视公共利益,公然向全世界转嫁核污染风险,极其自私自利,极其不负责任。长期以来,围绕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对海洋环境、食品安全和人类健康的影响一直存在严重关切,日方做法的正当性、合法性、安全性也一直受到广泛质疑。无论日方如何辩解,都改变不了未来30年日本将把上百万吨的核污染水持续向太平洋排放的现实,都改变不了排海将对海洋环境、食品安全和人类健康造成巨大风险的事实。中方强烈敦促日方正视有关国家表达的合理关切,立即停止核污染水排海。
——摘编自新华网
材料一:中世纪和近代初期法国的法律是由若干地方习惯法拼凑而成的。罗马法在原则上为法国所采纳。到大革命前タ,形成了习惯法、罗马法、王室法、教会法、城市法和商法并存的局面,而现有的法律样式内部又有很多种互不统一的规定。以致于伏尔泰不无嘲讽地说:“在这个王国里,每当你从一个驿站到另一个驿站就出现这种情况:在每次换乘马匹的时候,法律也就变了”。政治和经济的力量要求制定统一的法律。1791年法国着手制定民法典,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
——摘编自刘春田《法国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
材料二:19世纪,德意志法律主要包括全德使用的“共同法”和各邦国的地方法。法学家蒂堡认为“德意志人已经从长时间的沉睡中苏醒过来,社会各阶层都以一种空前的团结同仇敌忾”,而当下全部的法律杂乱无章,不仅无法解決实际问题,更会造成德意志人民之间的隔阂。若没有自己的法典,则会因继承罗马法而丧失本国法律的稳定性,依赖于罗马与巴黎的法律文化甚至政治文化,这是一种充满屈辱和压迫的做法。在几代法律人的不懈努カ下,1900年《德意志民法典》正式颁行。
——摘编自熊汉宸《论萨维尼与蒂堡关于法典立法的几点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