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到明代,进入第四个寒冷期,而农垦成风,“墙(明长城)内之地,悉分屯垦”。沙地植被遭到破坏,到万历年间普遍发生了建筑物被雍的现象。万历三十七年(1609),榆林卫中路“东自常乐堡起,西至清平堡止”“俱系平墙大沙,间有高过墙五七尺者,甚有一丈者”。是年闰三月,朝廷调兵两千余人,并招募陕北各州县灾民数百人,历时六个月,长城沿线约120公里积沙被抓除到底并运往远地,“沿边一带,焕然一新,不可谓非大工"。
——据韩昭庆《荒漠、水系、三角洲:中国环境史的区域研究》等整理
材料二
榆林地处毛乌素沙漠南缘,清末民初有6个堡寨、421个村宅、近10万亩农田遭埋压危害。沙区层民为求生计,背扛肩挑,移沙造地,垒石防沙护田,散压柴草挡风救苗,依然不改“满眼尽飞沙”“树少不闻鸦”的景象。金鸡滩村马德宽借风移沙造田,或扬沙移丘,或背驮士石压沙,早出晚归,奋战10余年,夺地20余亩,微产杂粮,仍不解贫。
——摘编自《榆林市志》
材料三
1953年后,埃及政府对治沙实施政策扶植,并对各省的土地开发建设局实行系统领导,协调治沙。埃及还成立了专门的沙漠研究中心,从1979年起建立了5个沙漠士地开发技术实验推广示范中心。这些研究机构与推广示范中心紧密配合,研究成果可以很快得到应用。此外,埃及还从联合国、世界银行、中国、美国、法国等组织和国家获取资金、技术、设备及优质种源等。埃及开发沙农业的成功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摘编自郝晋珉等编著《中国荒漠化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材料四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防沙治沙工作。1984年,国家允许农民承包治理地。石光银海子梁乡政府签订合同,承包治理3000亩荒沙,成为榆林地区承包治沙第一人。三十多年来,他带领乡亲们多措并举,历经千辛万苦,在25万亩荒沙、碱滩上种活了5300多万株(丛)乔灌木,在毛乌素沙地南缘筑起一道长百余里的“绿色长城”,扭转了“因沙致穷”的千年困局。中国对毛乌素沙地的成功治理树立了生态治理的国际典范。
——据任仲文编《千秋伟业百年风华》等整理
材料一
罗马城的公共建筑规划与其政治体制密切相关。共和时期,罗马缺少奢华壮丽的建筑物,但罗马人并未感到困扰。原因在于,在元老院这一具有寡头性质的集体议事机构中,没有任何元老能通过斥资修建纪念建筑来彰暴自己的地位,这样做不仅无法赢得同侪的尊重,反而会引发对其权力野心的负面观感。另外,如果政府全库右闭罢次入利生活的基础设施,或者改善公共道路。如果有人主持修建一个大型供水渠,他一定会赢得公民们的称赞。
——摘编自【英】麦克伊书迪《古典世界的城市:从地图探寻文明的细节》
材料二
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秦以咸阳所在地区为“内史”,建立以咸阳为中心的京畿区域,并“徙天下富豪于咸阳十二万户”,以充实京师。二十七年“作信宫渭南,已更命信宫为极庙。象天极(北极星)”。三十五年,秦始皇锐意经营渭南,拟将咸阳重心置于丰镐古都之间,故令建新天极--阿房宫,并扩大城址直达南山,即以山为宫,视渭河为“天汉"
——摘编自贺业钜《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史》
材料三
陪都核心,由两汉迄今,均在两江汇流处。城市中心,偏今日陕西街、林路一带,此为本市发展之期。嗣后城内外开辟公路,人口重心,乃渐向城中移动,今之都邮街遂取城南之中心地位而代之,此为发展中之第二期。民国十七年(1928)划定新市区范围,新市区之开辟系由沿江趋向内陆公路,车站与轮船码头,互争雄长,此为发展之第三期。二十二年重划市区,以巴县城郊,江北附,及南岸五塘,划归市政府管辖,此为发展之第四期。二十六年国府西迁,复于二十九年将市区扩大,计面积约300平方公里,此为发展之第五期。而迁建区则北达北确,南至南温泉,东起广阳坝,西抵白市驿,此大陪都之面积约1940平方公里,可预期为发展之第六期。(如图2)
图2
——摘自《陪都十年建设计划草案》
材料四
1922年,国际田园城市与城市规划协会召开会议,其中一个主题是“如何让田园城市在全球开花结果”。在接下来的十年中,欧洲广到非洲城市规划中。这些城市具有相同之处:一个中央政府办公区以及相邻的商业办公区和中心购物区,它们被低密度的欧洲居住区包围。非洲人聚集的“非洲大院”相对较小,被分隔于城市一侧,通过诸如铁路这样的实质性屏障,尽可能远地和欧洲区分隔开来。
——摘编自【英】霍尔《明日之城:1880年以来城市规划与设计的思想史》
有学者认为,引发第二次鸦片战争的根本原因在于:一是英国政府要求清政府忠实服行《江宁条约》的规定,其中重要一点是让英国官员和商人可以自由进入广州城。让洋人进城,现在看来,完全是不值一提的小事,当时在五口通商的其他四口尽管也有过大小不一的纠纷,但都一一化解,没有酿成巨祸。惟独在广州,却惊动朝野上下,闹得天翻地覆,开各地反入城斗争的先河,历时十多年无法解决,直至兵戎相见。二是《望厦条约》规定:“所有贸易及海关各款恐不无稍有变通之处,应俟十二年后,两国派员公平酌办。”《黄埔条约》亦规定:“若有应行更易章程条款之处……核计满十二年之数,方可与中国再行筹议。”修改有关通商条款,本属平常外交事务,清政府也一再拖延,加深了双方的矛盾。
——摘编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张海鹏集》
根据材料,归纳这位学者的观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子以评析。(要求:观点正确,史实准确,论证充分,表达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