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期 | 宣传重心 |
1963—1966年 | 听毛主席的话、做毛主席的好战士忠实。 |
“文化大革命”时期 | 爱憎分明、阶级立场坚定、革命性,斗争性。 |
从改革开放到1990年前 | 螺丝钉精神、助人为乐精神。 |
1990年到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 | 乐于奉献,敢于牺牲,立足本职岗位。在自己的岗位上学习雷锋。 |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至2012年 | 学雷锋常态化,以更平民化的视角宣传学雷锋。 |
①利于维护大一统政治统治 ②扩大了明朝的统治疆域
③增强了中华民族的认同感 ④促进了民族间的贸易往来
材料一 汉朝制定并实行了许多切合实际、收效较好的民族治理政策。成帝时“置尚书四人”,其中有“客曹尚书”,专主夷秋之事。在地方上设置的民族治理机构主要有“道”“属国”和“初称”,还结合具体形势和民族地区的特点设置了专门的职官,如在《后汉书》之《西芜传》、《乌柜鲜卑传》、《西域传》、《南匈奴传》中多有关于护芜校尉、护乌柜校尉、西域都护、使匈奴中郎将的记载。汉文帝时,“徙民实边,使远方无屯成之事。”武帝元狞二年(前121年),“上称、溯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成田之”。元封二年(前109年),“漠举国降,请置吏入朝,于是以为益州称,赐漠王王印,复长其民。”武帝建武十二年(公元36年),“九真微外蛮夷张游率种人内属,封为归汉里君。”汉武帝建元六年(前135年),唐蒙为郎中将,对夜郎侯多同“厚赐,喻以威德,使其子为令。夜郎旁小邑,皆贪汉增串……乃且听蒙约。”“又通西南夷道,作者数万人”。元光五年(前130年),遣司马相如“通灵关道,桥孙水,以通平都。”两汉时期,我国周边的民族地区被纳入中央王朝的统一版图之内,奠定了我国疆域的基础,经历代之增益,遂成今日之中华。
——摘编自陈心林《汉代民族治理政策述论》
材料二 唐朝在总结了秦汉在少数民族地区设边称县,南北朝置左称右县的历史经验,首创了统治少数民族地区的主要方式—羁縻府州。唐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先后设立羁縻府、州、县共有八百多个。保留原有的统治机构和政治制度,从长官到僚佑均由本族人担任,并派遣汉官充当羁縻府州的部分官员,组成联合统治机构,共同治理。同时也由中央派遣代表进行“监视督导”。以西汉与唐朝相比,西汉立国213年,与少数民族和亲16次;唐朝立国289年,与少数民族和亲29次;西汉时仅有匈奴和乌孙。唐朝则有吐蕃、突厥、契丹、回纥、宁远国和南沼等九个少数民族政权;西汉和亲只限于西北和西部;而唐朝和亲则视野开阔,东北、西北、西部、西南都渗透到。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在《贞观律》基础上修改完成的《永徽律》,明确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反者,以法律论。”
——摘编自马敏钱晓芳《论唐朝的民族政策的特点及其对现实的借鉴意义》
材料一新中国成立伊始,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制建设。中央人民政府相继制定颁布了《婚姻法》《工会法》《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以及禁毒禁烟、战犯罪犯改造等重要法规。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此次会议,同时还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等重要法律。以上法律法规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格局。
——摘编自刘文光《新中国法制建设:新世纪之初的历史回眸和反思》
材料二1982年12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宪法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指出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这一基本治国方略和目标。在制定新宪法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法律128件,关于法律的决定75件,共计203件,这些法律涉及国家机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对外开放、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从1985年开始,我国已实施了两个全国性的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计划,现在正在实施第三个五年计划。从1994年12月到1998年5月,中共中央举办了七次法制讲座。出现了从重人治、轻法治向重法治转变,从权力至上向法律至上转变,从重义务轻权利向权利义务并重转变和从重实体法轻程序法向两者并重转变的现象。
——摘编自李玉荣《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及其基本经验》
材料一 1648年10月,统治西班牙(西班牙哈布斯堡王朝)、神圣罗马帝国、奥地利(奥地利哈布斯堡王朝)的哈布斯堡王朝和法国、瑞典以及神圣罗马帝国内勃兰登堡、萨克森、巴伐利亚等诸侯邦国通过多边多轮会议,最终签订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形成了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最突出的内容就是运用法律否定了教皇和皇帝的权威,承认了一系列民族国家的独立及其正统地位,是近代国际政治体系的开端。
——摘编自韩略 刘伟博《试析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到维也纳体系的国际关系格局转换》
材料二 1815年6月9日,英、奥、法、俄、普、西、葡及瑞典签署《最后议定书》,维也纳会议宣告结束。在维也纳会议上,反法同盟的主要成员国为了防止革命对本国的政治统治形成威胁,制定了维护封建统治的“正统主义”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它们首先恢复了法国、西班牙、那不勒斯、葡萄牙旧王朝的统治。而且,为更有效地维护这一体系,1815年9月,在俄国沙皇亚历山大一世的积极倡议下,欧洲各国君主建立了“神圣同盟”,以保卫君主政体和基督教义。俄、英、普、奥等欧洲强国为了解决列强有关领土纷争的矛盾,逐渐形成了所谓的“领土补偿”原则,即列强的利益可以失此得彼。由于这个原则,各列强既得利益不但不受损失,而且可以明目张胆地宰割和瓜分弱小国家。
——摘编自于光胜《马克思恩格斯论维也纳体系的实质》
材料 在西方,从古希腊的普罗泰戈拉到近代的启蒙思想家们,都将法律与道德统一化。中国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常常被人们认为是一种“人治”思想,是同法治思想根本对立的,这并不完全符合儒家“德治”思想的本来面目。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是有其鲜明的阶级性和历史局限性的。中国古代的法家就曾经有针对性地指出过这一点。然而,法家又因此而走向了另一种片面性,表现为不加分析地反对儒家的“德治”思想,否认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重要作用。我个人认为,中国古代德治与法治的联系在于:法治是传播德治的有效手段,德治是法治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
——摘编自齐京涛冯靓《中国古代德治与法治浅探》
从材料中任选一个角度,围绕“德治与法治”自拟论题,并结合所学知识予以阐述。(要求:论题明确,史论结合,逻辑清晰,表述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