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当时方兴未艾的城市自治运动,支持城市公社。 ○改组御前会议,吸收若干忠于国王的市民,教士和中小封建主参加。 ○当阿基坦公爵去世时,让儿子娶公爵的女继承人为妻,借此控制阿基坦的领土。 |
材料一 宋初,宋太祖在反思了前朝的教训后,做出了“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规定,并将其上升为国策。宋代士大夫们表现出比以往更多的历史责任感,敢于通过多种手段限制皇权。宋真宗曾遣使持手诏来见宰相李沆,欲封刘氏为贵妃。李沆让使者传话:“但道臣沆以为不可!”此事遂罢。元丰年间,吕公著上书宋神宗告诫道:“人君一言一动,史官必书。若身有失德,载之史册,将为万代讥!”士大夫们还严格控制太子或年幼皇帝的学习方向和接触范围。此外,在士大夫的解释与强调下,风雨雷电等自然变化常常迫使皇帝避正殿,减常膳,大赦天下。……宋代士大夫政治中毫无疑问地贯彻着忠君思想,要求皇帝尊重并更多的听从士大夫,从而保持江山社稷的长治久安。
——摘编自程民生《论宋代士大夫政治对皇权的限制》
材料二 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权利法案》,规定以后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能停止任何法律效力未经议会同意不能征收赋税等。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国王仍然是英国政治生活的第一位参与者。1701年,议会通过《王位继承法,进一步强化了对王权的限制。1714年,乔治一世上台后,责任内阁制逐步形成,行政权力慢慢地由国王转到内阁手中。光荣革命后,国王曾通过册封贵族和上院中的支持者以控制上院的立法活动。后来,随着一系列的议会改革和选举改革,立法权逐渐转移到了资产阶级控制的平民院手中。这样,国王逐渐从一个有较大权力的君主,变成了虚位元首,统而不治。
——摘编自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
(1)根据材料一,概括宋代士大夫限制皇权的表现,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概括宋代限制皇权与近代英国限制王权在手段及结果方面的不同之处。
材料一:
从隋炀帝大业元年(605年)设置进士科算起,至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发布上谕停罢科举止,科举制在中国历史上整整延续了1300年。科举制的长期存在,对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教育、政治、文学乃至社会风俗等各方面都产生过深远的影响。科举制的作用一直是双重的:它曾促进了中国的强盛统一,也一度使得中国衰败落后;既有利于吏治的清明,也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朋党;既促进了文化的普及,也阻碍了学术的进步;既促进了学校教育的发展,又使学校沦为其附庸;既选拔了大量才智之士,也虚耗了无数学子的人生光阴……总的说来,在科举制实行的前期,其进步作用较明显,而后期消极作用较突出。及至清末,科举制还来不及完成向现代文官考试制度转变,便在历史的浪潮中消失了。
——摘编自刘海峰《科举制——中国的“第五大发明”》
材料二:
西方近代文官制度彻底摒弃了文官对于权势的依附关系,使得文官成为一种常任职业。西方各国都确立了文官“在政治上保持中立”的制度。要求文官对政党必须是公正超然的,不得参加党派之争和政治活动,对政治问题保持缄默,忠诚地为政府服务。同时近代文官以技术资格为根据进入文官系统。在贯彻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基础上,录用文官的条件只看其是否具备任职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在文官系统中,官员的工作完全与管理资料的所有权分离,文官本身并不占有非人格化的生产资料和管理资料。
——摘编自郭素萍《论西方文官的职业化》
材料一:唐律规定,皇亲国戚、皇帝故旧、高级官僚贵族等八类人犯罪时,处罚“轻重不在刑书”。唐律还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答三十。”“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且近亲中又无成年男丁者,须奏报裁决。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对妇女犯罪有些可依律酌情而处。
——据《唐律疏议》
材料二:清入关初,曾依照《明律》并参酌关外旧制,制定法律;至乾隆时期,修成了集历代封建法律之大成的《大清律例》。乾隆在《大清律例》序文中说,法律“非徒示之禁令,使知所畏惧”,更在于“弼成教化,以治其好生之德”。清代还制定了《蒙古律例》《回疆则例》等,使司法管辖深入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维护了法律政令的统一。
——据《大清律例》等
材料 我们会发现,一个民族国家的政治制度,甚至一个地区的政治制度都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换言之,政治制度是随着历史的前进而不断发展演化的,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西方的政治制度虽然都源于古代希腊、罗马的传统,但各国在它们自身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的政治体制。下列显示了西方不同时期部分主要国家政治结构示意图。
——摘编自董建萍《西方政治制度:传承与变革》
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围绕“西方政治制度”自拟一个论题并进行简要阐述。(要求:论题明确,史论结合,逻辑清晰,阐述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