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隋朝统一后,对监察体制进行了重大调整。隋炀帝仿照汉武帝的做法,颁布了新的“大条证书”。汉武帝的“六条”是“专纠郡国二千石”,即郡守国相,隋炀帝所纠则是地方上有品级的所有朝庭命官。汉武帝特别强调对地方上“豪强”监视(一条、六条),隋场帝则强调要“穷逐”部内“盗贼”
对豪强的纠检由第一条退居第三条。汉武帝“六条诏书”的第四条是指监察纠举郡守选任属佐的不法之举,而隋朝既无地方行政长官自辟(任命)僚属之制,也就没有必要将此专门提出来作为监察事项。此外,隋朝新六条增加了“察水旱虫灾,不以实言,枉征赋役,及无灾妄蠲免者”,而汉代则无此项。隋炀帝的这些改制为唐所沿袭,影响深远。
——摘编自袁刚《隋朝监察制度述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