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魏律 | 殴兄姐加至五岁刑 |
南朝律 | 子贼杀、殴伤父母枭首,骂詈父母弃市 |
北朝律 | 子孙杀父祖处以车裂,父祖子孙用刀刃者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卖子一岁刑。卖五服内尊长者处死,卖周亲、妻、子妇者流刑 |
时间 | 事件 |
隋大业元年 | 始创进士科,但仅具有古词新用的含义。 |
唐初 | 考试的科目分常科和制科两类。每年分期举行的称常科,由皇帝下诏临时举行考试称制科。明经、进士两科成为常科的主要科目。 |
唐高宗及以后 | 进士科尤为时人所重。 |
武则天时期 | 女皇亲自“策问贡人于洛成殿”;首创武举科。 |
唐玄宗时期 | 诗赋成为进士科主要的考试内容;皇帝在长安、洛阳宫殿亲自面试科举应试者;用高官主持考试,提高了科举考试的地位,以后成为定制。 |
①职权有分工、有合作,相互牵制,相互监督
②三省的运行机制是:中书——门下——尚书
③三省长官的品级较高,都是宰相
④三省六部制削弱了相权,提高了行政效率
材料:隋朝统一后,对监察体制进行了重大调整。隋炀帝仿照汉武帝的做法,颁布了新的“大条证书”。汉武帝的“六条”是“专纠郡国二千石”,即郡守国相,隋炀帝所纠则是地方上有品级的所有朝庭命官。汉武帝特别强调对地方上“豪强”监视(一条、六条),隋场帝则强调要“穷逐”部内“盗贼”
对豪强的纠检由第一条退居第三条。汉武帝“六条诏书”的第四条是指监察纠举郡守选任属佐的不法之举,而隋朝既无地方行政长官自辟(任命)僚属之制,也就没有必要将此专门提出来作为监察事项。此外,隋朝新六条增加了“察水旱虫灾,不以实言,枉征赋役,及无灾妄蠲免者”,而汉代则无此项。隋炀帝的这些改制为唐所沿袭,影响深远。
——摘编自袁刚《隋朝监察制度述论》
材料一:瓘以魏立九品,是权时之制,非经通之道,宜复古乡举里选。与太尉亮等上疏曰:“昔圣王崇贤,举善而教。……诚以闾伍之政,足以相检,询事考言,必得其善。是以崇贤而俗益穆,黜恶而行弥笃”。
——(唐)房玄龄等《晋书·卫瓘传》
材料二:唐代科举考生可以“怀牒自列于州县”,允许自由报考,当时的取士原则兼顾着士子的平日才学和科场表现,若仅就规则而言,尚不周严。为杜绝舞弊,自宋真宗朝始,各级考试的试卷一律“封弥”、“誊录”,由皇帝主持的殿试也实行初考、复考、详定三级评定制度。在宋代,科举入仕者逐渐增多,成为文职官僚队伍中的核心力量。赵宋统治者鼓励敞开言路,士大夫们在处理各类国家事务之际亦敢于负责而直抒己见。
——摘编自哀行需《中华文明史》
材料三:唐代朝廷经常派遣监察官员或特使巡行各地,在视察地方政治的同时,监督校核官员课绩。宋代地方监司既管监察,又掌考课。宋代中央监察部门以整肃吏治为己任,也时常过问官员的善恶、能否。宋廷考察地方官吏时并不专一倚重地方监司,而经常是通过监司、御史台各自系统独立检举、相互核查。
——摘编自邓小南《课绩·资格·考察——唐宋文官考核制度侧谈》
材料
710年,唐睿宗李旦登基,改年号为“景云”。其时,吐蕃、突厥、契丹等与唐关系紧张,以前采取的临时任命将领率兵出征的办法,已难以应对边境危机。景云二年,唐朝派出河西节度使,募集军队,驻守河西走廊,“自此始有节度之号”。同年,改变以前朝廷临时遣使分“道”巡察地方的办法,设置十三道按察使,驻地相对固定,大多由所在地行政长官兼任,代表朝廷纠举、处理所在道的州、县官员违法乱纪行为,“风俗一变”。712年,唐玄宗正式即位,随后十余年间,节度使制度在边境地区广泛推行,十三道增为十五道。这些制度成为“开元盛世”的重要保证,也给唐玄宗晚年的政治动荡埋下了隐患。
——摘编自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等
材料:隋文帝杨坚(581-604年在位)。北周的法律“内外恐怖,人不自安”。隋文帝命令高颎等人参考魏晋旧律,制定《开皇律》。开皇三年,又以“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每年断狱,犹至万教”的原因,特敕命苏成、牛弘等人本着删繁就简的原则,修改《新律》,主旨在于“权衡轻重,务求平允,废除酷刑,而不失”,究成了《开皇律》。《开皇律》废除宫刑、车粟、枭首等残酷刑法。《开皇律》对后世律法影响深远,唐朝基本都上继承了。
——摘编自吴楠《论<开皇律>承上启下的历史意义》等
材料一:汉高祖初得天下,即下令招贤。直到汉武帝,这一趋势达到正式的法制化,全国优秀青年,受国家大学教育,凭其成绩,补郎补吏,加入政府。不到一百年,西汉政府早已完全是一个士人政府了
——钱穆《中国传统政治》
材料二:魏、晋时代的九品中正制,乃因当时地方骚乱,交通阻梗,中央政府行使职权能力有限,全国选举难于推行,乃由中央指定各地域服务中央政府官吏中之性行中正者,采访同乡舆论,开列各地区人才,造成表册,送政府作为录用之根据。
——钱穆《中国传统政治》
材料三:(隋朝)明确规定九品以上地方官一律由尚书省所属吏部任免,每年由吏部进行考核。与此同时,选举权也集中到中央。代之以科举制。科举制的特点是通过考试选拔人才,首先设立秀才、明经等科,一律按才学标准录取……隋炀帝时增设进士科,放宽录取标准
——樊树志《国史概要》
材料四:科举之善良,在能破朋党之私。……前此选举,皆权在举之之人,士有应举之才,而举不之及,夫固无如之何。既可(科举),……不能应试者,有司虽欲徇私举之而不得;苟能应试,终必有若干人可以获举也。此实选举之官徇私舞弊之限制。
——吕思勉《中国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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