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如下文: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人民
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六条: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
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材料二: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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