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秦对官府直接控制的官田,有一套经营管理的具体办法。秦简《田律》规定:“雨为澍(同注)及秀粟,辄以书言澍稼、秀粟及垦田无稼者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书。”《田律》中海油不许壅堤水、不准损坏庄稼、不准农户卖酒以及令“田啬夫、部佐谨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等规定。关于“乘马服牛”,凭证明(“致”)由官府廪给饲料的规定。秦简《厩苑律》中有称作“牛长”的官,这是主管饲养官牛的“皂者”。“皂者”饲养的官牛,被称作“田牛”。秦简中,现存《仓律》二十余条,也可以从中看到官府管理官田的一些规定。如对于种子,条文有:“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亩一斗,黍、答亩大半斗,菽亩半斗。”再如条文中有:“稻后禾熟,计稻后年。已获上数,别粲、糯、黏稻。”这讲的是,农田收获上缴官府时应如何记账以及如何区分品种等事。
——(材料中秦律均来自于《睡虎地秦墓竹简》)